根據《刑法》第211條規定,單位在稅收問題上構成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章程各條的規定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該單位在稅收問題上已構成犯罪。如果會計和法定代表人對稅收犯罪都是知情的,都希望發生稅收違法行為,為企業獲取非法利益,而會計又具體實施了犯罪,那麽法定代表人與會計負有同等責任。
不追究法人責任。
第壹法定代表人屬於名義上的職務,不擔任職務,因為他根本不參與公司的經營,此時不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二個名存實亡。這時候就要看它是否參與了。
如果參與,也構成犯罪。第三種屬於單位法定代表人,也屬於公司股東,此時需要綜合考慮。
如果他沒有參與,也不知道,相應的行為是單位職工做出的,就不應該追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