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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下收回存量資金賬務怎樣處理

壹、完善相關科目設置

1、完善政府收支科目設置。為避免重復列收,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單獨設置專門反映收回財政存量資金的科目,反映上繳國庫但不列入當年預算的資金入庫情況。

2、完善總預算會計科目設置。在總預算會計的“暫存款”科目下,增設“收回存量資金”科目,在此科目下按照“收回部門預算存量資金”、“收回轉移支付存量資金”、“收回財政專戶存量資金”等進行明細核算。

二、做好收回結轉結余資金的會計處理

1、收回部門預算結轉結余資金。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向各部門發文收回結轉結余資金。對於國庫集中支付結余資金,各級財政部門根據發文調整部門預算指標和用款計劃,總預算會計根據發文借記“暫存款-國庫集中支付結余”,

貸記“暫存款-收回部門預算存量資金”。對於非國庫集中支付結轉結余資金,各部門應根據財政部門收回資金的發文將資金從實撥賬戶及時繳回國庫,總預算會計根據國庫入賬通知借記“國庫存款”科目,貸記“暫存款-收回部門預算存量資金”科目。

2、收回轉移支付結轉資金。同級財政收回已經分配到部門的轉移支付結轉資金,比照收回部門預算結轉結余資金的會計核算方式處理。下級財政交回尚未分配到部門的轉移支付結轉資金,上級政府總預算會計應根據國庫入賬通知借記“國庫存款”科目,貸記“暫存款-收回轉移支付存量資金”科目。

三、做好收回結轉結余資金再安排使用的會計處理

收回或交回的結轉結余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統籌用於經濟社會發展亟需資金支持的領域。財政部門安排使用時,按原預算科目支出的,總預算會計根據發文借記“暫存款”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科目;

調整支出科目的,總預算會計應根據發文按原結轉預算科目做沖銷處理,借記“暫存款”,貸記“壹般預算支出”等科目,同時按實際支出預算科目作列支賬務處理,借記“壹般預算支出”等科目,貸記“國庫存款”等科目。

四、做好財政專戶資金的有關會計處理

除社保資金、糧食風險基金、教育收費、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代管資金以及其他經財政部認定的財政專戶資金外,其余財政專戶資金中的存量資金應按照財政存量資金進行統計和清理。

其中: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的規定設立的財政支出專戶資金中,超過兩年以上的結轉資金應及時調入國庫;其余財政支出專戶資金應全部調入國庫。

調入國庫的財政支出專戶資金作為權責發生制事項單獨核算,並應在兩年內使用完畢。財政專戶資金收回國庫時,總預算會計應根據國庫入賬通知借記“國庫存款”科目,貸記“暫存款-收回財政專戶資金”科目。

擴展資料

《新舊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資產類。

1、貨幣資金的結轉。

新舊轉賬時,將原“國庫存款”科目中的存款余額按是否實行國庫現金管理區分,屬於實行國庫現金管理的,轉入“國庫現金管理存款”科目;其他的轉入“國庫存款”科目。

將原“其他財政存款”科目中的存款余額轉入“其他財政存款”科目。采用原“其他財政存款”科目核算國庫現金管理存款的,應將原“其他財政存款”科目余額中屬於國庫現金管理存款的部分,轉入“國庫現金管理存款”科目。

2、往來款項的結轉。

新舊轉賬時,應對原“暫付款”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將屬於借出款項的部分,轉入“借出款項”科目;其他部分轉入“其他應收款”科目。將原“與下級往來”科目余額轉入“與下級往來”科目。對原“待處理財政周轉金”按規定程序報經核銷後仍有余額的,將余額轉入“其他應收款”科目。

3、其他流動資產的結轉。

新舊轉賬時,將原“有價證券”科目余額轉入“有價證券”科目;將原“在途款”科目余額轉入“在途款”科目;對原“預撥經費”科目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符合新制度預撥經費規定的余額轉入“預撥經費”科目,將其中不符合新制度預撥經費規定的余額轉入“其他應收款”科目。

4、主權外債相關債權的結轉。

新舊轉賬時,債務管理部門應對主權外債相關債權進行梳理,區分政府財政承擔直接償還責任部分的應收本金、應收利息、應收費用以及政府財政承擔擔保責任的債權部分,並將有關資料轉財政總預算會計進行賬務處理。

5、待發國債的結轉。

新舊轉賬時,將原“待發國債”科目余額轉入“待發國債”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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