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新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的思考
關於分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新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已經人事部、財政部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根據黨的十七大關於推進事業單位分配制度改革的精神,改革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建立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分級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也是深化事業單位改革的重要內容。 這對理順分配關系、規範分配秩序、構建和諧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義。
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僅關系到事業單位幹部職工的切身利益,而且與其他配套改革密切相關,涉及面廣,情況復雜。各縣(自治縣、市)、各部門、各有關單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認真制定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實施方案,加強領導,統壹認識,精心組織實施。要嚴肅組織人事和財經紀律,不能突破國家政策法規。同時,要做好廣大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導大家正確認識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復雜性和艱巨性,切實解決本地區、本部門改革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改革順利進行。
2008年3月4日,根據《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人事部、財政部〔2008〕56號)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人事部〔2008〕59號)精神,制定本實施意見。
壹、改革原則
(壹)貫徹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原則,建立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緊密聯系、鼓勵創新創造的分配激勵機制。
(二)適應事業單位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改革的要求,實行以崗定薪,變崗定薪為崗定薪,加大向優秀人才和關鍵崗位傾斜。
(三)建立體現事業單位特點的正常工資調整機制,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四)堅持搞活事業單位內部分配,進壹步增強事業單位活力。
(五)實行分級管理,加強宏觀調控,規範分配秩序,
理順分配關系。
二、改革的基本內容
(壹)建立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事業單位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崗位績效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組成,其中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為基本工資。
1.崗位工資。
崗位工資主要反映員工所受聘崗位的職責和要求。事業單位分為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地勤技能崗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為13級,管理崗位設置為10級。工人技能崗位分為技術崗位和普通崗位,技術崗位設5級,不分等級。不同級別的崗位對應不同的工資標準(附件1,2,3)。工作人員根據所聘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
2.工資等級。
薪級表主要反映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和資歷。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有65個薪級,工人有40個薪級,每個薪級對應壹個工資標準(附錄1,2,3)。為不同的職位設定不同的起薪等級。工作人員根據工作業績、資歷、職務等因素確定薪級,執行相應的薪級和工資標準。
3.績效工資。
績效工資主要反映員工的業績和貢獻。國家對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進行總量調控和政策引導。事業單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額內,按照規範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事業單位實行績效工資後,取消現行的年終壹次性獎金,將壹個月基本工資和地區附加津貼的金額納入績效工資。
4.補貼。
單性事業補貼分為艱苦邊遠地區補貼和特殊崗位補貼。
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主要是根據自然地理環境和社會發展的差異,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員給予適當補償。艱苦邊遠地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艱苦邊遠地區實施補貼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支付。
特殊崗位津貼補貼主要體現對苦、臟、累、險等特殊崗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政策傾斜。國家對特殊崗位補貼實行統壹管理。
(二)實行工資分類管理。
對從事公益性服務的事業單位,根據其不同職能、職責和資源配置情況,實行工資分類管理。基本工資執行國家統壹的政策和標準,績效工資根據單位類型實行不同的管理辦法。
(三)完善工資正常調整機制。
1.正常加薪。
在年度考核的基礎上,通過考核及以上的員工,工資正常情況下每年增加壹個薪級。
2.因崗位變動調整薪資。
工作人員崗位變動後,按照新聘崗位執行相應的工資標準。
3.調整基本工資標準。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企業同等人員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職工基本工資標準。
4.調整補貼標準。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和調節收入分配的需要,適時調整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補貼標準。
(四)完善高層次人才分配和單位主要領導激勵約束機制。
1.完善高層次人才分配激勵機制。
加大高層次人才激勵力度,繼續實施政府特殊津貼制度,建立重要人才國家保險制度,采取壹次性獎勵、協議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和方式,逐步完善高層次人才激勵機制。
2.建立事業單位主要領導分配的激勵約束機制。
逐步建立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的激勵約束機制,探索多種分配形式,規範分配程序,合理確定收入水平,加強對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的監督管理。
(5)完善收入分配宏觀調控機制。
實行工資分類管理,明確中央、地方和部門管理權限,完善收入分配調控政策,規範工資收入支付方式,加強工資收入支付管理,建立統分結合、權責明確、運行協調、監督有力的宏觀調控機制,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納入調控範圍。加強監督檢查,完善懲戒措施,維護國家收入分配政策的嚴肅性。
第三,實施範圍
(壹)實施單位
1.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實施範圍限於以下單位:
教育、衛生和科學研究機構。
文化、藝術、體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
農業、林業、水利、水產、畜牧獸醫機構。
交通、海洋、地質勘探、測繪、氣象和地震機構。
社會保障、社會福利、檢驗檢疫、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房地產管理、物資儲備等機構。
機關團體附屬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
事業編制中包括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和管理機構。
其他機構。
2.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各類企業所屬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獨立核算的企業,不納入本次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範圍。
3 .區縣(自治縣、市)、鎮(街道)城鎮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的收入分配改革,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2)實施人員
1.納入實施範圍的單位中,2008年7月1日按新工資制度進行工資變動的單位:
2008年7月1登記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不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達到退休年齡且未被組織批準留用的人員)。
2.從2008年7月1起,工資變更為新工資制度規定的試用期、初始期、學徒期、熟練期的人員:
(1)2008年7月1後仍領取試用期及初期工資的各類學校畢業生;
(2)2008年7月1後仍領取學徒期和熟練期工資的勞動者。
3.2008年6月30日前畢業並參加工作的各類學校畢業生,2008年7月1後,試用期內仍按有關規定執行分級工資的,從2006年7月1起按新工資制度規定的分級工資標準執行。
4.暫停新工資制度改革的人員:
(1)正在接受調查或者停職檢查尚未作出結論的人員;
(二)在押人員;
(三)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宣告緩刑、被公安機關拘留審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正在受刑罰或者處罰,由所在單位發給生活費的人員。
第四,實施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壹)實行崗位工資制。
1.專業技術人員。
專業技術人員按其目前受聘的專業技術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具體辦法是:聘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壹至四級職務工資標準執行,執行壹級職務工資標準的人員經人事部批準;聘用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執行五至七級職務工資標準;聘用中級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執行八至十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助理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執行第十壹級至第十二級崗位工資標準;聘任員級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執行13級崗位工資標準。
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專業技術崗位並完成崗位聘任前,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工資暫按以下方式執行: (壹)聘任為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執行四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為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七級崗位工資標準;受聘為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十崗工資標準執行;受聘擔任助理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十二崗工資標準執行;被聘為處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執行13級崗位工資標準。標準化崗位設置完成並按規定批準後,專業技術人員按明確的崗位等級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
2.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按照本人目前所聘崗位(任命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具體措施是:部級崗位用人,執行壹級工作人員崗位工資標準;聘任部級副職人員,執行二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局級正職人員,執行三級人員崗位工資標準;局級副職崗位聘用人員執行四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處級正職人員,執行五級人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處級副職人員,執行六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處級正職人員,執行七級人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處級副職人員,執行八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聘用職員崗位人員,執行9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從事文書工作的人員,按十級職員崗位工資標準執行。
3.工人。
勞動者根據其目前所聘崗位(技術等級或職務)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具體措施為:聘用高級技師崗位人員,執行技師壹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技師崗位人員,執行技師二級崗位工資標準;聘用高級崗位人員,執行技術工人三級崗位工資標準;中級崗位聘用人員執行四級技術工人工資標準;聘用初級崗位人員,執行技術工人五級崗位工資標準;普通崗位聘用人員執行普通崗位工資標準。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二)實行薪級制。
工作人員應根據其工作年限、工作年限和職務,結合其工作表現,變更相應的薪級和工資(附件4、5、6)。
改革年限是指不計算工齡的工作年限和在校學習年限,從1993起除試用期外的年度考核年限中扣除。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是指在國家承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不計算為工齡的學習時間(僅適用於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計算工齡問題)。在校學習時間以國家規定的學制為準。比國家學制短的,按實際學習年限計算。長於國家學制的,按國家學制計算。
任期是指從任職當年到現任職務計算的年限。
變更年限和服務年限的計算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
工作人員的薪級低於下級崗位的,可以按照下級崗位變動,現任崗位的服務年限和下級崗位的服務年限合並計算。
工作人員是從較高壹級崗位聘用到較低壹級崗位的。這項改革可以將原崗位和現崗位的工齡合並計算。
改革辦法確定的薪級低於同等學歷新員工薪級的,執行同等學歷新員工薪級。
(3)績效工資的實施。
國家對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實行總量調控和政策引導。
績效工資分配實施辦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另行制定,並組織實施。
事業單位在上級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額內,按照規範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和方法,自主決定本單位績效工資的分配。績效工資的分配應以員工的業績和貢獻為基礎,合理拉大差距。
(四)實施補貼。
完善艱苦邊遠地區補貼制度。建立科學合理的艱苦邊遠地區補助範圍和類別評價指標體系,建立艱苦邊遠地區補助範圍和類別正常增長機制和動態調整機制。提高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計劃,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規範特崗補貼管理。對在苦、臟、累、險等特殊崗位工作的事業單位人員,實行特殊崗位津貼。國家統壹制定特殊崗位補貼政策和規範管理辦法,規定特殊崗位補貼的項目、標準和實施範圍,明確調整和新建特殊崗位補貼的條件,建立動態管理機制。除國務院和國務院授權的人事部、財政部外,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自主設立特殊崗位津貼補貼項目、擴大實施範圍和提高標準。
五、實行工資分類管理
對從事公共服務的事業單位,根據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確定的不同類型,實行不同的績效工資管理辦法。具體辦法按人事部和財政部的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新分類辦法和地區附加津貼制度出臺前,經費來源主要來自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額暫按上年度工作人員基本工資65438+2月和規範的津貼補貼核定;有財政支持、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額可以高於壹定幅度。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額應結合公益性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績效考核結果核定。對完成公益性目標任務且考核優秀的事業單位,適當增加績效工資總額;對未完成公益性目標任務、考核較差的事業單位,相應核減績效工資總額。
對知識技術密集、高層次人才集中的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可適當傾斜。
六、工資的正常調整
(a)薪級表的正常增長。
2008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員,每年增加壹個薪級,從次年6月1日起執行。
(2)崗位變動人員工資調整辦法。
工作人員崗位變動後,從變動的次月起執行新聘崗位的工資標準。崗位工資按新聘崗位確定,薪級工資按以下方法確定:
原薪級低於新聘崗位起薪級的,執行新聘崗位起薪級,第二年不正常增加薪級;原薪級達到新聘崗位起薪級的,薪級不變。
上級崗位調整到下級崗位時,薪級和工資不變。
在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技術工人和普通工人之間的變動,按新聘崗位和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薪級和工資待遇。
(三)調整基本工資標準。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企業同等人員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標準的調整由國家統壹執行。
(4)調整補貼標準。
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增長和調節地區工資收入差距的需要,適時調整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根據財力情況和特崗優惠政策,適時調整特崗津貼補貼標準。
七、高層次人才和單位主要領導分配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壹)高層次人才配置激勵機制。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和為國家做出重大貢獻的壹流人才,經批準,執行專業技術壹級崗位工資標準。
2.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和技術人員將繼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
3.對承擔國家重大科研項目、工程建設項目等為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優秀人才,給予不同程度的壹次性獎勵。具體辦法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4.逐步建立基礎研究、戰略性高技術研究和重要公益領域高層次人才特殊津貼制度。建立國家重要人才保險制度。具體辦法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5對部分緊缺或急需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經批準可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方式。具體辦法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2)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的激勵約束機制。
國家制定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指導意見,選擇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進行試點,探索建立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激勵約束機制。政府人事、財政等部門制定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辦法,結合考核合理確定其收入水平,將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與單位社會經濟效益和長遠發展掛鉤,規範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加強監督管理。在試點的基礎上,不斷完善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收入分配的激勵約束機制。
八。加強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
(壹)建立工資分類管理制度。
國家主要負責制定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資標準,對各類事業單位收入分配進行政策指導和宏觀管理,合理調節地區間、部門間事業單位收入水平;各地區、各部門主要負責貫徹和組織實施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政策,調控本地區、本部門事業單位收入水平,加強事業單位收入分配監督管理。
(2)完善收入分配調控政策。
國家制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指導意見和工作人員兼職兼薪管理辦法,完善可用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的資金管理政策,將工作人員工資收入納入國家調控範圍,規範收入分配秩序。
(3)加強工資收入支付管理。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工資、津貼和補貼核算辦法》的規定,設置專門賬簿進行核算管理。事業單位支付給工作人員的收入應當計入專門賬簿,不得在賬簿外列支。事業單位應當為工作人員個人工資建立銀行賬戶,工資發放應當以銀行卡形式進行。原則上不允許現金。
(4)嚴格收入分配紀律。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實施後,各地區、各部門、各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政策規定,不準在國家收入分配政策和工資分配渠道之外直接或變相發放津貼、補貼和獎金。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管理權限和職能,加強對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加大對違反政策行為的查處力度,堅決杜絕多頭政策、資金渠道混亂的現象,維護收入分配政策的嚴肅性。
九、新員工的工資
新就業本科生(含雙學士學位本科生、無碩士學位研究生)及以下實行壹年試用期,試用期工資;長學制專業的本科生在試用期內可以獲得適當的加薪。試用期滿後,根據所聘崗位確定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按轉正定級標準執行。
具有碩士學位的畢業生和具有博士學位的畢業生不實行試用期,在崗位界定前執行初始工資;崗位確定後,根據所聘崗位確定崗位工資,按轉正定級標準執行薪級工資。
(壹)應屆學校畢業生見習工資標準為:初中畢業生570元,高中畢業生、中專畢業生590元,大專畢業生655元,本科畢業生685元,取得雙學士學位(含學習六年以上)的本科畢業生765,438+00元,研究生班畢業的研究生和未取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
試用期滿後,上述人員按其所聘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執行相應崗位工資標準,薪級按以下辦法確定:初中畢業生執行1薪級,高中、中專畢業生執行2薪級,大專畢業生執行5薪級, 且高校畢業生實行薪級表7,具有雙學士學位的高校畢業生(含學制六年以上的高校畢業生)。
碩士研究生起薪標準為770元,博士研究生起薪標準為845元。崗位界定後,按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分別執行11和14的工資等級。
2008年7月1日及以後,應聘到我市艱苦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事業單位工作的各類畢業生(含工人,下同),可提前轉崗,轉崗時工資等級定為1比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