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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的法律性質是什麽?收入歸誰所有?誰管理物業?

寺廟的法律性質是宗教活動場所,其收入屬於宗教團體,財產由宗教團體自行管理。宗教團體就是宗教團體,註冊和企業不壹樣。

宗教事務條例

第十九條宗教活動場所包括寺廟、教堂和其他固定的宗教活動場所。

寺廟、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場所的區分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經當地宗教團體同意,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後,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

擴展數據

收“香火錢”案例:

2009年,國家旅遊局聯合工商、質檢、宗教等六部門發布了《關於進壹步規範我國宗教旅遊場所燒香活動的意見》,明確提出了規範宗教場所安全燒香,禁止燒高檔香、批量燒香和在商店等禁火區域燒香的要求。

佛道界人士指出,佛教和道教自古以來就有珍愛自然、保護環境的優良傳統。雖然燒香是佛教中常見的供奉儀式,但燒香並不是佛教和道教本身的內容,也不提倡。

2013、12、10起,中國香火最多的寺廟之壹的北京雍和宮開始免費贈送香火,向每壹位入寺的信眾發放短小環保的香火,同時拒絕外來香火入寺。

據雍和宮住持胡雪峰喇嘛介紹,在上香之前,雍和宮過度燒香、燒香的現象非常普遍。每天的骨灰和香燭平均能裝兩卡車。第壹個月給香,燒香總量減少壹半以上,產生的香灰減少2/3左右。

佛教的商業化是另壹個有爭議的問題。代斌指出,從主流來看,旅遊與寺廟的結合,對寺廟的推廣和遊客權益的保護有積極意義,值得肯定,但關鍵是要實現規範化發展。“大多數寺廟利用公共資源發展旅遊業。按照《旅遊法》的規定,他們壹般應該免費或者降價,至少不應該擅自漲價。

另外,寺廟畢竟有特定的意義,有特定的價值取向。旅遊不是他們的主要功能,不能盲目追求門票等經濟利益。”代斌說道。

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香火利益鏈”破廟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