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偽造會計憑證是否構成犯罪?
偽造會計憑證可能構成犯罪。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 *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中的會計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二、什麽是金融憑證詐騙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等銀行結算憑證,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壹)客體要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它不僅違反了國家對金融憑證的管理制度,而且損害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從廣義上講,匯票、本票、支票都屬於銀行結算憑證,與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等其他金融憑證具有相同的性質。但作為本罪客體的金融憑證僅指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和銀行存款憑證。冒用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或者支票構成犯罪的,不構成本罪,而應當是票據詐騙罪。
(B)客觀因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等銀行結算憑證,從事詐騙活動,數額較大。
(3)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金融憑證詐騙犯罪分子相互勾結,即在實施金融憑證詐騙行為的前後,相互秘密勾結,共同策劃,商量對策,充當知情人,為犯罪分子提供詐騙幫助。應當以金融憑證詐騙罪論處。這是因為,實現其非法騙取他人財物意圖的金融憑證詐騙活動,往往離不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內部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向犯罪分子提供企業信號、銀行號和秘密信息。還需要註意的是,不能將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上述行為壹概而論為金融憑證詐騙。比如,壹個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主要行為,給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就應該按照貪汙罪或者職務侵占罪來定性。只有因為他的幫助給自己以外的金融機構造成了經濟損失,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詐騙,才會以本罪論處。但不管是什麽罪,都應該嚴懲。如果在實施此類犯罪的過程中還有受賄等其他犯罪行為,則作為牽連犯從重處罰。
(4)主觀因素
主觀上,本罪必須是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行為人必須表明知道所使用的偽造或變造的金融憑證。如果不知道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即不知道所使用的金融憑證是偽造、變造的,則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如果金融憑證的持有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詐騙、盜竊、搶劫或搶奪等手段從其以前的手中取得的;或者受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金融憑證的人有欺詐行為,完全不知情,只是因為不是故意,不構成本罪。
我國法律規定,偽造會計憑證可能構成犯罪。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規定如上。這個問題的答案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