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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轉所怎樣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操作

壹、註冊會計師執行業務應當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不得同時在兩家或兩家以上事務所執業,也不允許註冊會計師以個人名義受理業務。註冊會計師因故離開原事務所,加入(或擬加入)另壹家事務所時,必須辦理轉所手續。

二、註冊會計師辦理轉所手續,應提交轉所申請表(壹式六份,格式附後)、註冊會計師證書原件、身份證原件、人事檔案代理協議和經鑒證的勞動聘用合同的原件和復印件;是原事務所合夥人或股東的,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變更核準通知書復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變更後合夥人或股東名單復印件)。

在辦理書面申請的同時,應登陸“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辦理網上申請手續(具體操作步驟附後)。

三、註冊會計師辦理轉所手續,原則上由本人親自辦理,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辦。委托他人代辦,還必須同時出具委托函(格式附後),代辦人身份證原件。

四、具體轉所程序如下:個人填寫轉所表並進行網上轉出申請→轉出事務所書面審核蓋章並進行網上確認→轉出市註協書面審核蓋章→省註協網上轉出審批→個人進行網上轉入申請→轉入事務所書面審核蓋章並進行網上確認→轉入市註協書面審核蓋章→省註協終審書面蓋章並進行網上轉入審批(填寫註冊會計師證書相關欄目)→註冊會計師將省註協蓋章後的轉所表分別報送轉出、轉入市註協及事務所。

五、註冊會計師與事務所勞動合同到期、中止或辭職離開原事務所,暫未落實新事務所的(僅限於待業在家,不包括已到行業外工作的情況),也應填寫轉所表並進行網上轉出申請,可先由轉出事務所簽署意見並進行網上確認,並將註冊會計師證書原件、註冊會計師印章和轉所表上繳轉出事務所所在地(市)註協暫存(在此期間註冊會計師不得以註冊會計師名義從事業務),待找到接收的事務所後再到接收的事務所和有關註協辦理轉所手續並領取註冊會計師證書和印章。如離開原事務所在家待業滿壹年仍未加入新事務所,或決定不再加入事務所執業,省註協將撤銷其註冊。今後再加入事務所,可按規定重新申請註冊。

六、下列人員不得辦理轉所手續:

1、應提交的轉所材料不正確、不齊全;

2、註冊會計師被批準轉所後,自批準之日起不滿12個月的(註冊會計師在同壹家事務所總分所之間的轉所不受此限制);

3、轉出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股東未完成在轉出事務所的工商變更手續前;

4、在轉出事務所業務工作和財務未交接完畢的;

5、所在事務所終止清算,未完成工商註銷手續前的合夥人或股東;

6、網上操作未完成的;

7、其他不適宜轉所情形的。

七、新批準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是合夥人或股東身份的註冊會計師應在工商登記手續完畢之日起60日內辦理轉入新所手續,轉所表不需要轉出會計師事務所再蓋章,但須提供“新設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股東從業情況證明表”及相關材料。未辦理完轉入手續之前,不得執行註冊會計師業務。

八、註冊會計師省內轉所的標誌以省註協簽署同意意見的日期為準,跨省轉所的標誌以轉入省註協簽署同意轉入的日期為準。事務所不得聘用未辦理轉所手續的註冊會計師從事註冊會計師法定業務。

九、事務所不得在章程、協議和勞動合同規定以外向轉所的註冊會計師收取(或變相收取)轉所費用。

十、事務所在接到註冊會計師轉所申請後壹個月內應該決定是否批準轉所,對無正當理由拒絕註冊會計師轉所的,註冊會計師可書面向註協申訴,註協進行調查和協調,經協調事務所仍不同意而且確無正當理由,註協可以為註冊會計師辦理轉所手續。

十壹、其他規定

1、事務所分所的註冊會計師轉入總所或總所的註冊會計師轉入分所,其人事關系、聘用合同、養老保險等可以放在總所。

2、事務所分所的註冊會計師轉入其他事務所或由其他事務所轉入事務所分所的,轉所表必須經分所和總所壹同簽署意見。

3、每年註冊會計師任職資格檢查期間不辦理轉所手續。

十二、轉所表申請人、轉出(入)事務所、轉出(入)市註協、省註協各留存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