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基金壹般平時不計提,當年應交是根據上年末的在職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計算出來的。所以就直接下在交款月的“管理費用”科目即可。
借:管理費用----?殘疾人基金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X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及就業人數)X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擴展資料:
企業應通過“管理費用”科目,核算管理費用的發生和結轉情況。該科目借方登記企業發生的各項管理費用,貸方登記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管理費用,結轉後該科目應無余額。該科目按管理費用的費用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管理費用在會計核算上是作為期間費用核算的,企業發生的管理費用,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並在"管理費用"科目中按費用項目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賬核算。期末"管理費用"科目的余額結轉"本年利潤"科目後無余額。
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壹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根據殘疾人才能特色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職工人數之內。
第九條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條政府和社會依法興辦的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以下統稱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應當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資格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壹條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中從事全日制工作的殘疾人職工,應當占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25%以上。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遵循殘疾人便利原則,且不得在晉職、晉級、評定職稱、報酬、社會保險、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視殘疾人職工。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殘疾人職工的實際情況,對殘疾人職工進行上崗、在崗、轉崗等培訓。
百度百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