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社會治理體系
政府通過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服務,在公共服務領域運用市場化機制,推動商業保險機構開展各類養老、醫療保險服務,提高社會管理效率。充分發揮責任保險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作用,重點發展環境汙染、食品安全、醫療責任、醫療事故、執業安全、校園安全等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領域的責任保險,充分發揮責任保險在事前防範風險、事中控制風險、事後提供理賠的功能,運用經濟杠桿和多元化責任保險產品化解民事責任糾紛,完善社會治理體系,提高社會治理能力。
2.推動經濟提質增效升級
保險資金具有長期投資的獨特優勢。保險公司作為機構投資者,為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的長期穩定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保險資金運用債權投資計劃和股權投資計劃支持重大基礎設施、棚戶區改造、城鎮化等民生工程和國家重大項目。通過投資企業股權、債權、基金、資產支持計劃等多種形式,為科技型企業、小微企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通過設立夾層基金、並購基金、房地產基金等私募基金,投資推出資產證券化產品,培育和完善資本市場。
開發適應科技創新的保險產品和服務,推廣首臺國產設備的保險風險補償機制,可以促進企業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發展個人消費貸款保證保險,釋放居民消費潛力,發揮消費對經濟的拉動作用。發揮保險對咨詢、法律、會計、評估、審計等行業的輻射作用,發展文化產業保險和物流保險,探索演藝、會展責任保險等新興保險業務,促進第三產業發展。
3.保險業進入高質量發展時期
針對保險業的發展目標和方向,“新國十條”也有詳細闡述。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的現代保險服務業,由保險大國向保險強國轉變。同時,“新國十條”也明確提出了目標完成的時間點和量化指標,即“到2020年,保險深度達到5%,保險密度達到35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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