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考試 - 會計工作交接期間,轉讓方因病不能親自辦理交接手續的,可以委托他人進行交接,受托方應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會計工作交接期間,轉讓方因病不能親自辦理交接手續的,可以委托他人進行交接,受托方應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會計工作基本規範》第二十五條會計人員因故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將其管理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繼任者。未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辭職。

(壹)移交的範圍

1.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班或代理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負責人必須指定專人接班或代理,並辦理會計交接手續。

2.臨時離職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會計人員復工時,應與接替者或代理人辦理交接手續。

3.交接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辦理交接手續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委托他人交接,但委托人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由此可見,應對會計信息真實性負責的人就是委托人。不是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