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同業存單是指由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以下簡稱存款類金融機構)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是壹種貨幣市場工具。
前款所稱存款類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三條 存款類金融機構發行同業存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是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成員單位;
(二)已制定本機構同業存單管理辦法;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同業存單的投資和交易主體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類產品。
第五條 存款類金融機構發行同業存單,應當於每年首只同業存單發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年度發行計劃。
第六條 存款類金融機構可以在當年發行備案額度內,自行確定每期同業存單的發行金額、期限,但單期發行金額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發行備案額度實行余額管理,發行人年度內任何時點的同業存單余額均不得超過當年備案額度。
第七條 同業存單發行采取電子化的方式,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公開發行或定向發行。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同業拆借中心)提供同業存單的發行、交易和信息服務。
第八條 同業存單的發行利率、發行價格等以市場化方式確定。其中,固定利率存單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為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和1年,參考同期限上海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定價。浮動利率存單以上海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為浮動利率基準計息,期限原則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第九條 同業存單在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托管、結算。
第十條 公開發行的同業存單可以進行交易流通,並可以作為回購交易的標的物。
定向發行的同業存單只能在該只同業存單初始投資人範圍內流通轉讓。
同業存單二級市場交易通過同業拆借中心的電子交易系統進行。
第十壹條 發行人不得認購或變相認購自己發行的同業存單。
第十二條 建立同業存單市場做市商制度。同業存單做市商由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核心成員擔任,根據同業存單市場的發展變化,中國人民銀行將適時調整做市商範圍。做市商應當通過同業拆借中心交易系統連續報出相應同業存單的買、賣雙邊價格,並按其報價與其他市場參與者達成交易。
第十三條 同業存單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文件的約定,按期兌付同業存單本息,不得擅自變更兌付日期。
第十四條 存款類金融機構發行同業存單應當在中國貨幣網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網站上披露相關信息。信息披露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十五條 發行人應當於每年首只同業存單發行前,向市場披露該年度的發行計劃。若在該年度內發生重大或實質性變化的,發行人應當及時重新披露更新後的發行計劃。
第十六條 發行人應當於每期同業存單發行前和發行後分別披露該期同業存單的發行要素公告和發行情況公告。
第十七條 同業存單存續期間,發生任何影響發行人履行債務的重大事件的,發行人應當及時進行披露。
第十八條 同業存單在會計上單獨設立科目進行管理核算;在統計上單獨設立存單發行及投資統計指標進行反映。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據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對同業存單的發行與交易實施監督管理。
同業拆借中心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分別匯總同業存單發行、交易情況和登記、托管、結算、兌付情況,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壹條 本辦法自XX年12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