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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金和手續費支出指的是什麽

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附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中,有壹個扣除類調整項目容易引起混淆,即傭金和手續費支出。這兩個項目不僅名稱類似,概念內涵也需要加以辨析。

從字面上看,傭金是指代理人或經紀人為委托人介紹業務或代理買賣而收取的報酬,而手續費是在辦事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壹般由委托人支付給受托人。兩者都與中間機構或個人有關,都是中間機構或個人的應稅收入。對支付方來說,傭金和手續費支出是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要專門填報的項目,稅前列支標準應符合財稅部門發布政策中的具體規定,相應產生納稅調增或調減金額。

從支出用途來看,傭金和手續費支出最常見於銷售費用(或營業費用)中。例如,企業在銷售業務發生時支付給中間人的銷售傭金,或者銀行在辦理金融、保險業務過程中按規定支付給代辦單位的手續費。傭金和手續費與委托、受托代理關系是相關聯的。因此,傭金和手續費與“財務費用”項下支付給金融機構的手續費是不同的。金融機構手續費壹般指企業辦理金融業務所支付的手續費,該手續費通常註明於銀行結算憑證,常見的有轉賬手續費、匯款手續費、賬戶管理費、購買支票費用等等。需要註意的是,金融機構手續費並不涉及委托代理關系。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正確填報金融機構手續費的費用欄目應是“其他”,而非“傭金和手續費”,會計人員在填報時要特別留意並加以區分。

從列支標準來看,傭金和手續費支出在稅法層面上有明確的列支限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了保險企業和其他企業兩個類別的當期扣除限額。對於保險企業,該文件以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之後的余額為基數,允許財產保險企業按15%、人身保險企業按10%計算扣除限額。最近,《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2號)修改了這壹條款,將保險企業(無論是財產保險還是人身保險)的當期扣除限額比例統壹提高到18%,超過部分還允許結轉到以後年度扣除,並可追溯適用於2018年度的匯算清繳,體現了政府對保險企業業務發展的大力支持。保險企業可在5月31日的匯算清繳截止日期前及時享受這個政策。對其他類型的企業,財稅政策仍按照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傭金和手續費支出屬於相對敏感的費用開支項目,在實際操作中應嚴格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財稅主管部門規範性文件的相關規定。具體來說,對於直接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傭金和手續費支出扣除,同樣應遵守真實性、合法性和相關性這三個原則。真實性要求企業具備相關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資料,以證實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要求合同或協議的相對方是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包括交易雙方的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且支出憑證的形式和來源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相關性要求該支出與取得的業務收入相關聯。

上述三個原則需要具體應用到會計核算過程中。企業在入賬時應嚴格遵循會計原則和會計準則的指導,將傭金和手續費支出設置為獨立的二級會計科目,根據有效憑據如實入賬,不得與業務提成、返利、金融機構手續費等性質不同的支出混淆在壹起。在納稅申報時,可以根據科目余額表、明細分類賬等賬簿記錄和稅法允許的限額填寫《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的相關欄目,以準確計算納稅調整額。

持續學習、掌握所得稅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並結合所在企業的業務熟練應用,不僅可以降低企業納稅風險,加強合規意識,還能保障企業的合法利益。傭金和手續費支出的納稅處理是壹個典型的案例,值得參考。

銀行手續費屬於傭金和手續費嗎?

銀行手續費不屬於匯算清繳中的傭金和手續費。匯算清繳中的傭金和手續費特指銷售傭金和手續費。而銀行電匯等手續費以及工本費應填寫在財務費用的其他科目中。

企業在記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時,不得將其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如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應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在多個期間分期扣除,而不是在當期直接扣除。另外,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也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必須如實入賬。

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並依法獲得合法真實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