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
1,成本費用。
(1)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允許扣除。
(2)社會保險費稅前扣除。
(3)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
(四)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5)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65,438+05%的,予以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六)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七)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其總機構在中國境外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範圍、定額、分配依據、方法等證明文件並合理分攤的,可以扣除。
(八)除另有規定外,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所對應的成本、費用,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稅收。
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以外可以扣除的所有稅金及附加。
3.損失。
4.其他費用。
(1)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合理借款費用,允許扣除。
(二)允許扣除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時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的保險費。
(3)環境保護、生態修復等專項資金。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允許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發生變化的,不得扣除。
(4)允許扣除企業發生的合理勞動保護費用。
(五)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和傭金支出,未超過規定計算限額的,準予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2)專項扣除
1,公益捐贈稅前扣除。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用,按照租賃期限統壹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所發生的租賃費用,對於構成融資租賃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按照規定分期扣除。
3.除已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和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有關的損失外,允許扣除企業在貨幣交易中發生的匯兌損失,以及在納稅年度末按照期末人民幣即期匯率將其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和負債折算為人民幣時發生的匯兌損失。
(3)禁止扣除項目。
1,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2.公司所得稅。
3.征收滯納金。
4.罰款、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損失。
5.國家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批準的儲備支出。
8.其他與收入無關的費用。
企業所得稅的扣除項目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扣除利息費用。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當據實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準予扣除。
(2)應納稅工資的扣除。條例規定,企業的合理工資薪金應當據實扣除,這意味著取消了已實施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但是,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是不扣除的。今後,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制定與實施條例相配套的工資扣除管理辦法來界定“合理”。
(3)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方面,實施條例繼續維持此前的扣除標準(提取比例分別為14%、2%、2%。5%),但“應納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會相應增加。在職工教育經費方面,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5%的部分允許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4)捐贈扣除。納稅人的公益性和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會計利潤12%以內的,允許扣除。超過12%的部分不予扣除。
(5)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社會招待費。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限額內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進壹步明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額的5‰,也就是說,稅法采取“兩證”的辦法。壹方面,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只允許列支到60%,以區分業務招待費和個人消費,通過設計統壹的比例去除業務招待費的個人消費部分;另壹方面,最高扣除額限定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用於防止部分企業為了不增加40%的業務招待費,使用多開的發票甚至假發票來抵扣業務招待費。
(六)職工養老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的扣除。允許在省級稅務機關核定的比例和基數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職工養老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
(7)扣減殘疾人保障基金。納稅人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繳納的殘疾人保障金,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扣除財產和運輸保險費。納稅人繳納的財產和運輸保險費,允許在計稅時扣除。但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9)扣除固定資產租賃費。納稅人以經營租賃形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租賃費,可以在稅前直接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租賃費,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但租賃費中的利息支出除外。手續費可以在付款時直接扣除。
(10)計提壞賬準備、壞賬準備、商品折扣準備的扣除。納稅人提取的呆賬準備和壞賬準備,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提取標準暫按財務制度執行。納稅人提取的商品折扣準備金,允許在計稅時扣除。
(11)固定資產轉讓支出扣除。納稅人轉讓固定資產支出是指轉讓或出售固定資產時發生的清理費用等支出。納稅人轉讓固定資產的支出,允許在計稅時扣除。
(12)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因存貨損失、毀損、報廢而發生的凈損失的扣除。納稅人因盤虧、毀損、報廢造成的固定資產凈損失,應在納稅人提供盤虧資料並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扣除。這裏所說的凈損失不包括企業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納稅人因存貨損失、毀損或報廢而發生的流動資產凈損失,應在納稅人提供存貨資料並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在稅前扣除。
(13)總行管理費扣款。納稅人向總機構繳納的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應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征收範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的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準予扣除。
(14)債務利息收入的扣除。納稅人購買債務利息所得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5)扣除其他收入。包括各種財政補貼收入、減征或退還的流轉稅,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以外,其余應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16)損失賠償扣款。納稅人每年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下壹年度的收入彌補。下壹納稅年度所得不足的,可以逐年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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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費用不得扣除:
(壹)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
(3)稅收滯納金;
(四)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
(八)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