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二、說明
1、《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將職工薪酬界定為“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五險壹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等
2、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是指按照構成工資總額的計時工資、計件工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等。
3、企業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1)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2)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3)除直接生產人員、直接提供勞務人員、建造固定資產人員、開發無形資產人員以外的職工,包括公司總部管理人員、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人員相關的職工薪酬,因難以確定直接對應的受益對象,均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4、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職工支付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