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條件
設立會計師事務所(1)
壹、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的條件
(壹)設立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夥人;
2.有書面合夥協議;
3.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4.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5人以上;
2.有壹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
3.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30萬元;
4.有股東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6.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證書》(以下簡稱《註冊會計師證書》);
2.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3.成為合夥人或者股東前3年內未因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4.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後,連續五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三年以上:
(1)審核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三)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項中的審計業務,出具相關報告;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5.成為合夥人或者股東前65,438+0年內,省級財政部門未因其以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準或者註銷的決定。
(4)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設置總會計師。
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應當是執行會計師事務所事務的合夥人。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為股東。
(五)註冊會計師成為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前,應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辦理從原會計師事務所轉出手續。作為原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的,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合夥協議或者章程的規定辦理退夥或者股權轉讓手續。
(六)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未經同意,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使用含有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名稱的名稱。
(七)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由全體合夥人或者股東申請,經擬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批準。
二、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向省級財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申請表(附表1);
(2)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股東情況匯總表(附表2);
(3)註冊會計師情況匯總表(附件3);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五)全體合夥人或者股東所在的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出具的從事《事務所設立條件》第(四)項、第(三)項規定的審計業務的證明,以及其調離原會計師事務所的證明。合夥人或股東為原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股東的,還應提交退股或股權轉讓證明(退股或股東大會協議、股權轉讓協議)。
(六)會計師事務所(含合夥人、股東)註冊會計師的註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
(七)股東共同制定的書面合夥協議或者章程;
(八)辦公用房產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復印件。
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還應當提交驗資證明。
因合並、分立新設會計師事務所的,還應當提交合並協議或者分立協議。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經省級財政部門批準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四、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應當自辦理完工商登記手續之日起60日內,向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轉制手續。
註冊會計師在未辦理移交手續前,不得在新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
五、因合並或者分立新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
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支機構(2)
壹、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的條件
(壹)申請設立分所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2.註冊會計師人數(不含擬在分所執業的)不少於50人;
3.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上年末凈資產和職業風險基金總額不低於人民幣300萬元,合夥會計師事務所上年末凈資產和職業風險基金總額不低於人民幣654.38+0.5萬元;
4.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設立的分所在申請設立分所前3年內未因執業受到行政處罰。
因合並、分立新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的,其設立時間可以以合並、分立前該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時間為準。
(二)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的分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分所負責人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
2、至少有5名註冊會計師(含分支機構負責人);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分所的名稱應當采用“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分所所在地行政區劃名稱+分所”的形式。
二、申請材料
申請設立分所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向擬設立分所的省級財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1,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申請表(表5);
2.會計師事務所全體合夥人或者股東大會作出的設立分所的決議;
3、註冊會計師匯總表(附表3);
4、會計師事務所的年度資產負債表;
5.會計師事務所擬設立的分所註冊會計師的註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
6.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管理辦法;
7.分支機構產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復印件。
被合並會計師事務所擬在合並年度設立分所的,無需提交會計師事務所上壹年度的資產負債表,但應提交合並協議和合並基準日的資產負債表。
3.跨省級行政區劃設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征求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對設立分所的會計師事務所是否符合《辦法》規定的設立分所條件的意見。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應在10日內回復。
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的分所經省級財政部門批準後,應當依法辦理分所的工商登記手續。
會計師事務所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辦事處(3)
壹、申請條件
申請跨省級行政區劃轉讓辦公場所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法定設立條件;
2.申請遷址時未被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檢查,或被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或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調查。
二、會計師事務所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辦公場所,應向省級財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會計師事務所跨省行政區劃遷移申請表(表9);
2、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股東情況匯總表(附表2);
3、註冊會計師匯總表(附表3);
4.股東共同制定的書面合夥協議或者章程;
5.全體合夥人或股東的註冊會計師證書復印件;
6.遷入地房屋產權或辦公室使用權的有效證明復印件;
7.全體合夥人或股東會決議遷址。
會計師事務所名稱需要同時變更的,還應當提交遷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遷出地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就會計師事務所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征求遷出地省級財政部門的意見。遷出地省級財政部門應在10天內予以回復。
4.經批準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辦事處的會計師事務所設有分所的,應當向分所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備案,交回原會計師事務所分所的執業證書。省級財政部門應當為會計師事務所分所頒發新的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