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費附加是指為實施“科教興省”戰略,增加地方教育資金投入,促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事業發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的壹項地方政府性基金。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條例》規定,凡在省、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以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基數。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計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稅務機關制定。
地方教育附加不是全國統壹征收的壹種費用。征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第七章(教育投入和有條件保障)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決定征收教育費地方附加,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