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註冊納稅人身份:農村合作社需要在稅務局進行註冊納稅人身份,獲得稅務登記證,並根據稅務局要求填寫相關信息,如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地址、稅務登記類型等。
2. 開立銀行賬戶:農村合作社需要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用於存儲資金和進行資金交易。
3. 記賬:農村合作社需要進行日常的記賬工作,包括資金收支、應收應付賬款、固定資產等方面的賬務處理。記賬應該按照會計準則和稅務法規進行,確保賬務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4. 編制財務報表:農村合作社需要按照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以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5. 繳納稅款:根據稅務法規,農村合作社需要按照規定的稅率和稅務期限繳納稅款。農村合作社需要根據自身的經營情況和稅務政策,選擇合適的納稅方式和申報周期。
6. 報送稅務申報表:農村合作社需要根據稅務局要求,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格式報送稅務申報表,包括增值稅申報表、所得稅申報表等。
總之,農村合作社做賬報稅需要遵循會計準則和稅務法規,確保賬務的準確性和合法性。農村合作社需要建立健全的會計制度和稅務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管理,規範經營行為,確保稅務合規和經濟效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經營權、林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以及章程規定的其他方式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不得以對該社或者其他成員的債權,充抵出資;不得以繳納的出資,抵銷對該社或者其他成員的債務。
《中華人民***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條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開展以下壹種或者多種業務:
(壹)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使用;
(二)農產品的生產、銷售、加工、運輸、貯藏及其他相關服務;
(三)農村民間工藝及制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資源的開發經營等;
(四)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設施建設運營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