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規定:
1。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
(壹)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出納;
(3)審計;
(4)資本和基金會計;
(五)收入、支出、債權債務的核算;
(六)工資、成本和財務成果的核算;
(7)核算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
(8)總賬;
(九)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10)會計機構會計檔案管理。
2。各單位不得委派(聘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不得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考試或者評定,不得從事會計專業職務的聘任,不得申請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3。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現單位任用(聘用)未經註冊、轉崗註冊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單位任用(聘用)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可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如果想從事會計工作,還是要報考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詳細www.szpx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