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在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壹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按照要求把會計賬務等情況交於接管人員。
會計人員在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辦理完畢未了的會計事項,包括:對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壹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證明等。
同時,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現金、有價證券、印章以及其他會計用品等。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移交時,還應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在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時,要有專人負責監交,以保證交接工作的順利進行。壹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擴展資料: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實施細則》第三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做好以下各項工作:
1、已經受理的會計事項,尚未填制記帳憑證的應及時填制完畢。尚未記帳的,應全部入帳。
2、不論是在月末還是在月中移交,移交的帳簿均需結出余額、在余額後加蓋移交人印章。
3、填寫帳簿啟用表的有關移交項目,並加蓋有關人員的印章。
4、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要寫出書面材料加以說明。
5、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該移交的憑證、帳簿、報表、公章、現金、支票簿、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等內容。
第四條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壹般會計人員交接應由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交接,應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上級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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