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35438+2月31日,華興公司對該無形資產在規定的預計使用壽命內進行平均攤銷:當年攤銷額=(360÷10)÷12×10 = 30(萬元);
賬務處理:借記:管理費30萬元。
借款:無形資產30萬元。
(2)《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2007年6月5438+2月31日,要求華興公司對該項專有技術減值後可能收回的金額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如經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估算可收回金額為280萬元,應進行如下會計處理:借款:營業外支出50萬元。
貸款:無形資產減值50萬。
2.答:(1)《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規定,自行開發並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依法取得時發生的登記費、律師費等費用確定其入賬價值;在取得合法申請前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無形資產確認後發生的費用,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
會計處理如下:
發生的研發費用:
借方:管理費1000000。
貸:銀行存款及其他科目1000000
在確認無形資產的專有技術時:
借:無形資產30萬元
貸款:銀行存款30萬。
支付無形資產的後續費用時:
借方:管理費20萬元。
貸:銀行存款及其他科目200000
(二)企業出租無形資產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收入》的規定確認取得的租金;同時,相關費用也應予以確認。根據協議,在華興公司為長生公司使用該新技術後能夠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的可能性不確定時,華興公司轉讓該新技術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尚未轉移,2008年度該項無形資產的轉讓收入無法確認。因此,請華興公司做如下調整:
借方:其他業務收入2000000。
信用:預付200萬。
同時,調整計算的應納稅額。
3.答:《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購買或者支付土地出讓金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開發或者建設自用項目前,應當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並按照本制度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品房時,應當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開發成本;企業使用土地建造自用工程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
調整處理如下:
(1)2009年7月至2009年2月攤銷的“無形資產-西廣場土地使用權”360萬元應轉回:
借:無形資產3 600 000
貸:管理費360萬。
(2)將用於建造綜合樓的中心廣場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轉入“某在建綜合樓”對應的工程造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