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5號——生物資產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與農業生產相關的生物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生物資產是指活體動物和植物。
第三條生物資產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
消耗性生物資產,是指為出售而持有或將來作為農產品收獲的生物資產,包括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和供出售的牲畜。
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為生產農產品、提供服務或出租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畜牧生產和役畜。
公益性生物資產是指以保護和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的生物資產,包括防風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養林。
第四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壹)收獲的農產品,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1-庫存應適用。
(二)與生物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16-政府補貼。
第二章確認和初始計量
第五條生物資產只有滿足下列條件,才能予以確認:
(壹)企業因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而擁有或者控制該生物資產;
(二)與該生物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或服務潛力很可能流入企業;
(3)該生物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六條生物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第七條外購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保險費和其他可直接歸屬於購買該資產的費用。
第八條自行培育、建造、繁殖或者培育的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自耕大田作物和蔬菜的費用,包括收獲前消耗的種子、化肥、農藥等物資,人工費用和待分攤的間接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2)自創林木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造林費、護理費、造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三)自行飼養的家畜育肥費用,包括出售前應分攤的飼料費、人工費和間接費用等必要費用。
(4)養殖動植物的成本,包括魚苗、飼料、肥料等原材料、人工成本和出售或儲存前應分攤的間接成本等必要費用。
第九條自創或自養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林木自建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造林費、護理費、造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等必要費用和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應分攤的間接費用。
(2)自育牲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達到成熟期)前應分攤的飼料費、人工費、間接費用等必要費用。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是指生產性生物資產進入正常生產期,並能持續穩定生產農產品、提供服務或出租多年。
第十條自創公益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育林費、護理費、護林費、造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關閉前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費用確定。
第十壹條應當計入生物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17-借款費用。消耗性森林生物資產發生的借款費用,在結賬時停止資本化。
第十二條投資者對生物資產投資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者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者協議約定的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三條天然來源的生物資產應當按照名義金額確定成本。
第十四條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和企業合並取得的生物資產,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確定成本。
第十五條因選擇性采伐、間伐或者撫育更新性采伐而補植森林生物資產所發生的後續費用,應當計入森林生物資產成本。
生物資產關閉或者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後發生的維護、飼養費用等後續支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後續計量
第十六條除本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以外,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對生物資產進行後續計量。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對已按期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的生產性生物資產計提折舊,並根據其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用途以及相關經濟利益的預計實現方式,合理確定其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可供選擇的折舊方法有壽命平均法、工作量法和產量法。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企業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a)資產的預期產出能力或實際產出;
(2)資產的預期有形損失,如牲畜和役畜老化、經濟林老化等;
(3)資產的預期無形損失,如現有生產性生物資產的產出能力和生產的農產品質量因新品種的出現而相對下降,生產性生物資產生產的農產品因市場需求變化而相對陳舊等。
第二十條企業至少應當於年度終了復核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預計使用壽命或預計凈殘值與原估計不同,或者相關經濟利益的預計實現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調整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或預計凈殘值或者變更折舊方法。
第二十壹條企業至少應當於年度終了對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進行檢查。有確鑿證據表明,由於自然災害、病蟲害、動物疫病或者市場需求變化等原因,導致消耗性生物資產的可變現凈值或者生產性生物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按照可變現凈值低於可收回金額的差額計提生物資產減值準備,計入當期損益。上述可變現凈值和可收回金額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存貨》和《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確定。
消耗性生物資產減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金額在原計提折舊的範圍內恢復並轉回,轉回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壹經提取,不得轉回。
公益性生物資產不計提減值準備。
第二十二條有確鑿證據表明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地取得的,應當計量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公允價值計量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壹)有活躍的生物資產交易市場;
(二)能夠從交易市場獲取同類或類似生物資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合理估計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
第四章收獲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領用或出售消耗性生物資產時,應當按照其賬面價值結轉成本。結轉成本的方法有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股份比例法、輪換期法等。
第二十四條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獲的農產品成本,應當按照產出或者收獲過程中應當分攤的材料費、人工費、間接費用等必要費用計算確定,采用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存貨比例法、輪換期法等方法將賬面價值結轉到農產品成本。收獲後的農產品,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1-庫存。
第二十五條生物資產改變用途後的成本,應當按照改變用途時的賬面價值確定。
第二十六條生物資產出售、滅失或者毀損,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余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章披露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下列與生物資產相關的信息:
(壹)生物資產的種類以及各種生物資產的實物數量和賬面價值。
(二)各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減值準備累計金額,以及各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累計折舊和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三)天然來源生物資產的類別、取得方式和實物量。
(四)用於擔保的生物資產的賬面價值。
(五)與生物資產相關的風險信息和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生物資產增減相關的下列信息:
(1)因購買而增加的生物資產;
(2)生物資產因自我培育而增加;
(三)因出售而減少的生物資產。
(4)因短缺、死亡或損壞而減少的生物資產;
(五)折舊和計提折舊或減值準備;
(6)其他變更。
1421消耗性生物資產
壹、本科目核算企業(農業)持有的消耗性生物資產的實際成本。消耗性生物資產發生減值時,可單獨設置“消耗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科目,也可按“存貨跌價準備”科目處理。
二、本科目可根據消耗性生物資產的種類和組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消耗性生物資產的主要會計處理。
(1)購入的消耗性生物資產,應按應計入消耗性生物資產成本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應付票據”等科目。
(二)自行培育的大田作物和蔬菜,按收獲前發生的必要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自創森林消耗性生物資產,應按郁閉前發生的必要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自行繁殖的育肥畜和養殖動植物,按銷售前發生的必要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取得天然來源的消耗性生物資產,應按名義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
(四)牲畜或役用動物淘汰並轉化為育肥動物的,按轉群時的賬面價值借記本科目,按應計累計折舊借記“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科目,按賬面余額貸記“生產性生物資產”科目。如果已經計提減值準備,也應同時結轉。
育肥牲畜轉為家畜或役畜時,應按賬面余額,借記“生產性生物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已經計提折舊的,也應當同時結轉。
(5)對森林消耗性生物資產進行擇伐、間伐或撫育、更新采伐和補植所發生的後續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森林消耗性生物資產關閉後發生的管護費用等後續支出,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六)農業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於消耗性生物資產的費用,按照待分配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農業生產成本”科目。
(七)消耗性生物資產作為農產品收獲時,應按其賬面余額借記“農產品”科目,貸記本科目。已經計提折舊的,也應當同時結轉。
(八)出售消耗性生物資產,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根據其賬面余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已經計提折舊的,也應當同時結轉。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消耗性生物資產的實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