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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的社會保障體系是怎樣的?

瑞典是北歐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其社會保障制度是“北歐”模式的典型代表。1901工傷保險實施後,經過60年的不斷完善,國家於20世紀60年代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提供各種收入保障和醫療、住房等福利,涉及老人、殘疾人、兒童、婦女、貧困家庭等不同群體。安檢物品幾乎包羅萬象,堪稱“從搖籃到墳墓”。

瑞典作為傳統的高福利社會,多年來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穩定,社會穩定。然而,隨著人口老齡化的發展,整個人口增長緩慢。截至2002年4月,我國退休人員654.38+0.586萬人,約占總人口的20%,每年養老金支付達到654.38+0.53億瑞典克朗(下同)以上,以至於在654.38+0.5%的繳費率中,有654.38+0.6個百分點。現行制度最大的弊端是,不管每年繳費多少,養老金都是最高收入年份15年平均收入的80%。只考慮物價增長指數,社會經濟增長沒有變化,所以養老金只能增加不能減少。現行的養老金制度是20世紀60年代制定的。如果不改革,將是國家和社會難以承受之重,必然導致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崩潰。有鑒於此,瑞典政府和各方都認為改革是必要的。

瑞典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已經醞釀了十幾年,議會五個政黨壹致同意批準,並沒有在雇主、雇員乃至整個社會引起大的波動。原則上,新系統於2003年開始實施,但新舊系統的過渡、IT系統的連接和數據轉換以及必要的宣傳準備工作已經開展。新制度的要點如下:

首先是考慮個人壹生的工資收入。舊制度在計算養老金時只考慮了最高收入15,而新制度考慮了個人從工作到退休的全部工資收入,包括工資、4歲以下子女護理津貼、上大學津貼和服兵役收入。

第二,貢獻率還是18.5%。改變的是16個百分點用於當期支付,2.5個百分點存入個人賬戶。個人有權支配,但不能提現。他們可以獨立判斷風險,並通過國家或私人建立的基金會增加價值。社保部門逐年統計個人賬戶金額,退休時每年平均發放。

第三,失業工人最低生活津貼制度保持不變,目前為每月4500克朗。享受這壹待遇的條件是,必須在65歲(含)以後退休,並在瑞典居住40年以上。

第四,對失業最低收入人群的住房補貼政策保持不變。由於瑞典的住房租金較高,要給失業者相當高的房租補貼,需要滿足以上兩個條件。目前有35.5萬人享受這壹政策。

第五,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數額。現行制度只與物價指數掛鉤,新制度也與經濟增長率掛鉤。例如,如果物價指數為3.1%,如果經濟增長率為0,那麽養老金增長率為3.1%;如果經濟增長率為0.7%,養老金增長率為3.1%+0.7% = 3.8%;如果經濟增長率為-1.0%,養老金增長率為3.1%+(-1.0%)= 2.1%。

新制度有兩個顯著特點:第壹,新制度的最大特點是個人無法確切知道自己提前退休時能拿到多少養老金。由於物價指數和經濟增長率是由國家統計局提供的,與個人意誌無關,而每個人的預期壽命又很難確定,所以新制度雖然可以讓人們知道自己和雇主付出了多少,但無法確切知道自己退休時能拿到多少養老金。其次,新制度鼓勵人們工作更長時間。瑞典法定退休年齡為65歲,新制度采用61歲後退休的靈活方式。如果退休人員想獲得和舊制度壹樣多的養老金,他們必須多工作幾年。在舊制度下,正常退休人員可以拿到80%的養老金。在新制度下,正常退休人員只能拿到60%的養老金,再工作5年才能拿到80%的養老金。當然,這與瑞典人口增長率低、勞動力需求大有關,而不僅僅是養老保險制度本身。

為了不引起社會震動,瑞典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行“老辦法、中辦法、新辦法”,按照不同的方法給不同年齡的人計算養老金。1937之前出生的人適用舊制度,1938至1954之間出生的人適用新老制度比例不同,1954之後出生的人完全適用新制度。比如1938出生的,新系統占4/20,舊系統占16/20;1944出生的,新舊系統各占壹半:1953出生的,新系統占19/20,舊系統只占1/20。

世界上沒有什麽是完美的。雖然瑞典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展順利,但也不是沒有問題。主要原因是新老系統間IT系統銜接計算工作量過大且情況較為復雜,相關部門間的協調配合有待加強。

二、瑞典的社會保障審計

瑞典國家審計局負責國家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收支和績效審計。審計署第四司負責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收支審計,第五、六司負責社會保障基金的績效審計。

瑞典社會保障審計的主要對象是國家社會福利管理局及其440個社會福利辦公室(即社會保障機構)。審計人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到國家稅務局、人口統計局和其他提供社會保障基礎數據的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和數據。

瑞典社保財務審計和績效審計的內容很多,主要包括社保資金是否正確分配,社保機構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社保計算機系統是否完善並安全運行,社保法律法規是否得到全面準確的執行,社保機構工作人員的專業工作是否符合工作程序。

瑞典社會保障審計采用的主要方法是計算機技術支持下的表格法。瑞典社保審計* * *有三種形式。第壹種形式是社保計算機軟件運行審核表。該表設計有審計部門、審計項目、審計人員、被測軟件各環節操作、審計結論等欄目。社保審計人員對社保計算機業務系統進行審計後,即可完成此表,並對計算機軟件在各項社保項目中的運行情況得出審計結論。第二種形式是符合法律法規的審核形式。此表設計有瑞典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執行的可能性、實際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實際執行的差距、審計結論等欄目。社保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後,只要填寫此表,就可以得出被審計單位執行社保法律法規情況的結論。第三表是社會保障管理人員執行工作程序的審計表。根據瑞典相關法律法規和社會福利總局規定的工作程序,在本表中設置相應欄目。社保稽核人員對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工作程序進行檢查後,可以對工作人員是否嚴格執行工作程序以及不執行的結果做出結論。

瑞典的社會保障審計有明確的審計目標,主要是檢查預算資金是否及時撥付,資金是否按規定使用,資金使用是否有效,是否符合國會的要求。

瑞典社會保障審計的審計程序與其他審計基本相同,也分為制定審計計劃、審計實施和審計報告三個階段。壹般來說,要完成整個審計程序,要做好多方面的工作,涉及收集被審計單位的組織結構、人員情況、年度財務預算等信息,確定重要程度和審計風險,制定審計工作計劃,檢查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檢查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有效性,對審計目標作出結論,根據審計結果撰寫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

瑞典社會保障審計把內部控制制度作為壹項主要內容,並給予特別關註。之所以這樣,主要是出於七個方面的考慮:壹是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過於復雜,經常修改;二是社保資金量很大;三是社保機構440個,機構多;第四,計算機系統每年處理6543.8+0.3億個賬戶;第五,計算機系統要運行14個軟件,還要調用戶籍、稅務等方面的信息,處理量非常大;第六,影響壹個數據正確性的因素很多,比如稅務信息、人口年齡、工作時間、居住地、聯系方式等等;第七,計算機系統不統壹。

在審計內部控制系統時,我們主要做三項工作。壹是描述內部控制系統是如何工作的;二是分析各項內控制度的風險和重要性;三是提取相關會計數據和資料進行核查。審計後要達到四個目標:壹是有效性(授權),主要檢查內部控制制度是否能有效發現工作中的問題。二是完整性,主要檢查內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第三是準確性。核對相關人員的收入、年齡、住址、出生數、同居情況、婚姻狀況是否準確。如果不準確,很可能直接影響保險金的給付。四是壹致性,主要檢查電腦信息是否壹致。如果不壹致,就會產生錯誤。

瑞典向議會報告有三種形式:壹是被稱為壹號報告的財政審計報告,主要反映政府及其部門上壹年度的財政收支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二是審計報告,稱為二號報告,主要反映上壹年度的審計工作;第三,績效審計特別報告,稱為3號報告,主要反映議會感興趣的特殊情況。社會保障審計項目根據審計結果的性質,決定以何種形式向政府報告。

三、啟示與思考

(壹)重視社會保障立法

瑞典自1890年通過了疾病保險的社會保險立法後,又通過了國民普遍年金保險法和國民保險法,擁有完整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瑞典的社會保障立法不僅早,而且由於立法的及時補充和修改而完善,能夠滿足社會保障深化和細化的需要,並能由健全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強制執行。我國目前沒有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只能按照行政法規開展工作。法律層次不高,規定不夠明確,實際執行困難。為落實十六大報告提出的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建議盡快出臺社會保障法,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

(二)明確由稅務機關代征社會保險費。

在1984之前,瑞典是由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但從1985開始,這個任務完全委托給了稅務部門,而且執行得非常好。瑞典建立了完善的社會保障管理體系,稅務部門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登記相關繳費信息;財政機關負責編制社會保險預算,向社會保障部門撥付資金;社保部門負責將各種社會保險金發放到領取人手中。稅務機關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按照財政體制上繳中央和地方,通過財政預算分別用於社會保障。我國規定,社會保險費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社會保險機構征收。征繳部門不統壹,費率不統壹,執行政策規模不統壹,政策多,是造成養老保險費征繳基數不清的重要原因。社會保險費由稅務部門征收,財政部門和社保部門各負其責,可以形成更加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

(三)盡快建立社會保障預算。

瑞典中央政府公共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50%,社會保障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60%。而我國財政沒有固定的預算保障,很多國有企業參保但不繳費,還有相當壹部分非國有企業和用人單位不參保不繳費,但需要繳納的保險金不能少,使得養老保險基金捉襟見肘。目前“隨行就市”的補貼方式雖然能解決壹地壹策,但不是長久之計。為了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條件,必須盡快建立社會保障財政預算。

(D)建立* * *享有高度的信息系統。

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瑞典國家社會保障局建立了強大的計算機信息系統,7500個軟件,1.5萬臺計算機同時工作,每年發送3000萬封郵件。這是壹個由中央政府投資,全國社保系統使用的系統,完全實現了信息共享。同時,每個人的收入,有多少人參加社會保險,有多少人繳費,有多少人到了領取養老金的年齡等信息都是稅務部門掌握的,社保局定期從稅務局獲取,信息在社保部門和稅務局之間充分共享。有關部門很難了解我國的參保和繳費情況。不同的社保項目,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計算機系統,自己開發軟件的情況比比皆是。與其他部門的信息共享就不用說了,就是社保系統內部也很難實現信息共享。中國可以借鑒瑞典的做法,建立壹個全國性的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絡。

(五)社會保障審計應註重管理。

瑞典的國家社會保障體系和法律體系相當健全完善,發生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可能性很小。審計機關主要對制度的缺陷、操作程序的規範性和執行過程中的效率進行審計。審計機構將向議會報告發現的問題,議會將采取相應行動。目前,我國社保審計發現的違反財經紀律問題總量不大,性質嚴重。把重點放在反映財政收支存在的問題上是沒有效果的,而把重點放在反映社會保障制度本身的缺陷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上,然後針對這些問題提出有效的建議,審計的作用會大很多。

瑞典是北歐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其社會保障制度是“北歐”模式的典型代表。1901工傷保險實施後,經過60年的不斷完善,國家於20世紀60年代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提供各種收入保障和醫療、住房等福利,涉及老人、殘疾人、兒童、婦女、貧困家庭等不同群體。安檢物品幾乎包羅萬象,堪稱“從搖籃到墳墓”。

瑞典作為傳統的高福利社會,多年來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穩定,社會穩定。然而,隨著人口老齡化的發展,整個人口增長緩慢。截至2002年4月,我國退休人員654.38+0.586萬人,約占總人口的20%,每年養老金支付達到654.38+0.53億瑞典克朗(下同)以上,以至於在654.38+0.5%的繳費率中,有654.38+0.6個百分點。現行制度最大的弊端是,不管每年繳費多少,養老金都是最高收入年份15年平均收入的80%。只考慮物價增長指數,社會經濟增長沒有變化,所以養老金只能增加不能減少。現行的養老金制度是20世紀60年代制定的。如果不改革,將是國家和社會難以承受之重,必然導致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崩潰。有鑒於此,瑞典政府和各方都認為改革是必要的。

瑞典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已經醞釀了十幾年,議會五個政黨壹致同意批準,並沒有在雇主、雇員乃至整個社會引起大的波動。原則上,新系統於2003年開始實施,但新舊系統的過渡、IT系統的連接和數據轉換以及必要的宣傳準備工作已經開展。新制度的要點如下:

首先是考慮個人壹生的工資收入。舊制度在計算養老金時只考慮了最高收入15,而新制度考慮了個人從工作到退休的全部工資收入,包括工資、4歲以下子女護理津貼、上大學津貼和服兵役收入。

第二,貢獻率還是18.5%。改變的是16個百分點用於當期支付,2.5個百分點存入個人賬戶。個人有權支配,但不能提現。他們可以獨立判斷風險,並通過國家或私人建立的基金會增加價值。社保部門逐年統計個人賬戶金額,退休時每年平均發放。

第三,失業工人最低生活津貼制度保持不變,目前為每月4500克朗。享受這壹待遇的條件是,必須在65歲(含)以後退休,並在瑞典居住40年以上。

第四,對失業最低收入人群的住房補貼政策保持不變。由於瑞典的住房租金較高,要給失業者相當高的房租補貼,需要滿足以上兩個條件。目前有35.5萬人享受這壹政策。

第五,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數額。現行制度只與物價指數掛鉤,新制度也與經濟增長率掛鉤。例如,如果物價指數為3.1%,如果經濟增長率為0,那麽養老金增長率為3.1%;如果經濟增長率為0.7%,養老金增長率為3.1%+0.7% = 3.8%;如果經濟增長率為-1.0%,養老金增長率為3.1%+(-1.0%)= 2.1%。

新制度有兩個顯著特點:第壹,新制度的最大特點是個人無法確切知道自己提前退休時能拿到多少養老金。由於物價指數和經濟增長率是由國家統計局提供的,與個人意誌無關,而每個人的預期壽命又很難確定,所以新制度雖然可以讓人們知道自己和雇主付出了多少,但無法確切知道自己退休時能拿到多少養老金。其次,新制度鼓勵人們工作更長時間。瑞典法定退休年齡為65歲,新制度采用61歲後退休的靈活方式。如果退休人員想獲得和舊制度壹樣多的養老金,他們必須多工作幾年。在舊制度下,正常退休人員可以拿到80%的養老金。在新制度下,正常退休人員只能拿到60%的養老金,再工作5年才能拿到80%的養老金。當然,這與瑞典人口增長率低、勞動力需求大有關,而不僅僅是養老保險制度本身。

為了不引起社會震動,瑞典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行“老辦法、中辦法、新辦法”,按照不同的方法給不同年齡的人計算養老金。1937之前出生的人適用舊制度,1938至1954之間出生的人適用新老制度比例不同,1954之後出生的人完全適用新制度。比如1938出生的,新系統占4/20,舊系統占16/20;1944出生的,新舊系統各占壹半:1953出生的,新系統占19/20,舊系統只占1/20。

世界上沒有什麽是完美的。雖然瑞典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展順利,但也不是沒有問題。主要原因是新老系統間IT系統銜接計算工作量過大且情況較為復雜,相關部門間的協調配合有待加強。

二、瑞典的社會保障審計

瑞典國家審計局負責國家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收支和績效審計。審計署第四司負責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收支審計,第五、六司負責社會保障基金的績效審計。

瑞典社會保障審計的主要對象是國家社會福利管理局及其440個社會福利辦公室(即社會保障機構)。審計人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到國家稅務局、人口統計局和其他提供社會保障基礎數據的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和數據。

瑞典社保財務審計和績效審計的內容很多,主要包括社保資金是否正確分配,社保機構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社保計算機系統是否完善並安全運行,社保法律法規是否得到全面準確的執行,社保機構工作人員的專業工作是否符合工作程序。

瑞典社會保障審計采用的主要方法是計算機技術支持下的表格法。瑞典社保審計* * *有三種形式。第壹張表是社保計算機軟件運行審核表。該表設計有審計部門、審計項目、審計人員、被測軟件各環節操作、審計結論等欄目。社保審計人員對社保計算機業務系統進行審計後,即可完成此表,並對計算機軟件在各項社保項目中的運行情況得出審計結論。第二種形式是符合法律法規的審核形式。此表設計有瑞典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執行的可能性、實際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與實際執行的差距、審計結論等欄目。社保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後,只要填寫此表,就可以得出被審計單位執行社保法律法規情況的結論。第三表是社會保障管理人員執行工作程序的審計表。根據瑞典相關法律法規和社會福利總局規定的工作程序,在本表中設置相應欄目。社保稽核人員對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工作程序進行檢查後,可以對工作人員是否嚴格執行工作程序以及不執行的結果做出結論。

瑞典的社會保障審計有明確的審計目標,主要是檢查預算資金是否及時撥付,資金是否按規定使用,資金使用是否有效,是否符合國會的要求。

瑞典社會保障審計的審計程序與其他審計基本相同,也分為制定審計計劃、審計實施和審計報告三個階段。壹般來說,要完成整個審計程序,要做好多方面的工作,涉及收集被審計單位的組織結構、人員情況、年度財務預算等信息,確定重要程度和審計風險,制定審計工作計劃,檢查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檢查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有效性,對審計目標作出結論,根據審計結果撰寫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

瑞典社會保障審計把內部控制制度作為壹項主要內容,並給予特別關註。之所以這樣,主要是出於七個方面的考慮:壹是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過於復雜,經常修改;二是社保資金量很大;三是社保機構440個,機構多;第四,計算機系統每年處理6543.8+0.3億個賬戶;第五,計算機系統要運行14個軟件,還要調用戶籍、稅務等方面的信息,處理量非常大;第六,影響壹個數據正確性的因素很多,比如稅務信息、人口年齡、工作時間、居住地、聯系方式等等;第七,計算機系統不統壹。

在審計內部控制系統時,我們主要做三項工作。壹是描述內部控制系統是如何工作的;二是分析各項內控制度的風險和重要性;三是提取相關會計數據和資料進行核查。審計後要達到四個目標:壹是有效性(授權),主要檢查內部控制制度是否能有效發現工作中的問題。二是完整性,主要檢查內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第三是準確性。核對相關人員的收入、年齡、住址、出生數、同居情況、婚姻狀況是否準確。如果不準確,很可能直接影響保險金的給付。四是壹致性,主要檢查電腦信息是否壹致。如果不壹致,就會產生錯誤。

瑞典向議會報告有三種形式:壹是被稱為壹號報告的財政審計報告,主要反映政府及其部門上壹年度的財政收支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二是審計工作報告,被稱為二號報告,主要反映上壹年度的審計工作;第三,績效審計特別報告,稱為3號報告,主要反映議會感興趣的特殊情況。社會保障審計項目根據審計結果的性質,決定以何種形式向政府報告。

三、啟示與思考

(壹)重視社會保障立法

瑞典自1890年通過了疾病保險的社會保險立法後,又通過了國民普遍年金保險法和國民保險法,擁有完整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瑞典的社會保障立法不僅早,而且由於立法的及時補充和修改而完善,能夠滿足社會保障深化和細化的需要,並能由健全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強制執行。我國目前沒有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只能按照行政法規開展工作。法律層次不高,規定不夠明確,實際執行困難。為落實十六大報告提出的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建議盡快出臺社會保障法,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

(二)明確由稅務機關代征社會保險費。

在1984之前,瑞典是由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但從1985開始,這個任務完全委托給了稅務部門,而且執行得非常好。瑞典建立了完善的社會保障管理體系,稅務部門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登記相關繳費信息;財政機關負責編制社會保險預算,向社會保障部門撥付資金;社保部門負責將各種社會保險金發放到領取人手中。稅務機關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按照財政體制上繳中央和地方,通過財政預算分別用於社會保障。我國規定,社會保險費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社會保險機構征收。征繳部門不統壹,費率不統壹,執行政策規模不統壹,政策多,是造成養老保險費征繳基數不清的重要原因。社會保險費由稅務部門征收,財政部門和社保部門各負其責,可以形成更加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

(三)盡快建立社會保障預算。

瑞典中央政府公共社會保障支出占財政支出的50%,社會保障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60%。而我國財政沒有固定的預算保障,很多國有企業參保但不繳費,還有相當壹部分非國有企業和用人單位不參保不繳費,但需要繳納的保險金不能少,使得養老保險基金捉襟見肘。目前“隨行就市”的補貼方式雖然能解決壹地壹策,但不是長久之計。為了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條件,必須盡快建立社會保障財政預算。

(D)建立* * *享有高度的信息系統。

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瑞典國家社會保障局建立了強大的計算機信息系統,7500個軟件,1.5萬臺計算機同時工作,每年發送3000萬封郵件。這是壹個由中央政府投資,全國社保系統使用的系統,完全實現了信息共享。同時,每個人的收入,有多少人參加社會保險,有多少人繳費,有多少人到了領取養老金的年齡等信息都是稅務部門掌握的,社保局定期從稅務局獲取,信息在社保部門和稅務局之間充分共享。有關部門很難了解我國的參保和繳費情況。不同的社保項目,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計算機系統,自己開發軟件的情況比比皆是。與其他部門的信息共享就不用說了,就是社保系統內部也很難實現信息共享。中國可以借鑒瑞典的做法,建立壹個全國性的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絡。

(五)社會保障審計應註重管理。

瑞典的國家社會保障體系和法律體系相當健全完善,發生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可能性很小。審計機關主要對制度的缺陷、操作程序的規範性和執行過程中的效率進行審計。審計機構將向議會報告發現的問題,議會將采取相應行動。目前,我國社保審計發現的違反財經紀律問題總量不大,性質嚴重。把重點放在反映財政收支存在的問題上是沒有效果的,而把重點放在反映社會保障制度本身的缺陷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上,然後針對這些問題提出有效的建議,審計的作用會大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