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炭生產企業按開采原煤產量逐月提取。各煤礦原煤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1)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噸煤30元;
(2)其他井礦井噸煤15元;
(3)露天煤礦噸煤5元。
礦井瓦斯等級的劃分應按現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瓦斯等級鑒定標準》的規定進行。
2、非煤礦山企業在開采原礦產量的基礎上按月提取。各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1)石油,每噸原油17元;
(2)天然氣、煤層氣(露天開采)每千立方米原料氣5元;
(3)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5元,地下礦山每噸10元;
(4)核礦山每噸25元;
(5)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2元,地下礦山每噸4元;
(6)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采剝總量小於50萬噸,最大采高小於50米,其產品用於建築和鋪路的山坡露天采石場,每噸1元;
(7)尾礦庫按貯存的尾礦量計算。三級及以上尾礦庫每噸1元,四級、五級尾礦庫每噸1.5元。
3.本辦法發布之日前已關閉的尾礦庫,按照已堆存尾礦的有效庫容進行提取。庫容1萬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萬元;超過654.38+0萬立方米的,每增加654.38+0萬立方米增加3萬元,但年提取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4.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和廢石場綜合利用的尾礦和低品位礦石。
5.地質勘查單位的安全費用按地質勘查項目或工程總費用的2%提取。
6.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成本為權責發生制基礎。各建設項目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1)礦山工程為2.5%;
(2)房屋建築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鐵路工程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為2.0%;
(3)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5%。
7.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給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得重復提取。
8、危險品生產企業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依據,采取超額累退的方式按以下標準按月提取:
(1)年實際銷售收入10萬元及以下的,按4%提取;
(2)年實際銷售收入100萬元至100萬元(含)的2%;
(3)年實際銷售收入100萬元至100萬元(含)的部分,按0.5%提取;
(4)實際年銷售收入654.38+0000000元以上,按0.2%提取。
9、道路運輸企業以營業收入為基礎,按以下標準按月提取:
(1)客運業務0.5%;
(2)壹般貨運業務按1%提取;
(3)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服務按1.5%提取。
10、中小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專項賬戶余額分別達到本企業年銷售收入的5%和2%時,經縣級以上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本企業可以緩繳或者減繳本年度安全費用。
擴展數據
使用和管理
1.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
(壹)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改進、改造和維護支出,包括:
1.礦山企業安全設備設施是指綜合防塵、地質監測、防火、防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和防治邊坡的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尾礦庫(壩)。
2.危險物品生產企業的安全設備設施,是指車間、倉庫等作業場所的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蝕、防泄漏、護堤或者隔離作業等設施設備;
3.道路運輸企業的安全設備設施是指車輛的安全狀況檢測和維護系統以及附在車輛上的安全設備。
(2)為現場作業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品的支出。
(3)安全生產檢查評估支出。
(4)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的評估、整改和監控支出。
(5)安全技能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
法規名稱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壹章
第壹條為建立企業安全生產投入和公眾受益的長效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關於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煤炭生產、非煤礦山開采、建築工程施工、危險物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煙花爆竹生產、冶金、機械制造、武器裝備(含民用航空、核燃料)研制、生產和試驗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從成本中提取,專項用於改善和提高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三十壹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責任和權限,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
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加強安全費用管理,編制年度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並納入企業財務預算。企業年度安全費用的使用計劃和上壹年度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情況,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同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企業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屬於企業自用資金,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其他單位和部門不得收取或代管,集中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行業部門應當依法對企業安全費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企業未按照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和處罰。
第四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1.煤炭生產是指與煤炭資源開發有關的活動。
2.非煤礦山采礦,是指石油天然氣、煤層氣(露天開采)、金屬礦山、非金屬礦山等礦產資源的勘探生產、選礦、閉坑和尾礦庫運行、閉庫及其他相關活動。
3.建築工程是指新建、擴建、改建和礦山建設的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礦山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安裝和裝修。
4.危險貨物是指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壹覽表》(GB12268)和《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物品。
5.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產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劑、導火索等物品。
6.運輸包括公路運輸、水路運輸、鐵路運輸和管道運輸。道路運輸是指用機動車運送旅客和貨物;水路運輸,是指通過運輸船舶、港口裝卸、堆存等方式運送旅客和貨物;鐵路運輸是指通過火車(包括高鐵和城際鐵路)運送旅客和貨物;管道運輸是指以管道為工具輸送液體和氣體物質。
7.冶金是指與金屬礦物的冶煉和壓延有關的活動,包括黑色金屬、有色金屬、黃金的冶煉和加工活動,以及與主要工藝過程相匹配的碳素、耐火材料等輔助工藝環節的生產。
8.機械制造是指各種動力機械、冶金礦山機械、運輸機械、農業機械、工具、儀器、儀表、專用設備、大中型船舶、石油煉制設備及其他機械設備的制造活動。
9.武器裝備的開發、生產和試驗,包括武器彈藥的科研、生產、試驗、儲存、運輸、銷毀和維護。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安全生產費用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