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主管的職權範圍
權限主要包括:1。有權制止或糾正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可能造成經濟損失和浪費的行為;制止或糾正無效的,報請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處理。2.有權組織直屬單位各職能部門和基層組織的經濟核算、財務核算和成本管理工作。3.監事審批財務收支。除壹般財務收支可由總會計師授權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指定人員審批外,重大財務收支必須由總會計師審批或由總會計師向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報告。4.簽署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費用計劃、信貸計劃、專項財務報告和決算報告;涉及財務收支的重大經營計劃、合同、經濟協議,應由單位內部總會計師會簽。5.會計人員的任免、晉升、調動、獎懲,應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由總會計師考核,並按有關規定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