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移交相關材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相關材料的,通知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並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綜上,法律規定,新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後,舊物業公司必須移交相關資料和手續,拒不移交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壹般為建設局)進行處罰。
如果不知道該聯系哪個部門,可以向當地街道辦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