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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貿行業財務制度的銷售費用和管理費用在新會計準則中是否有明確規定?

新準則下開辦費的會計處理從2007年6月5438+10月1開始。新會計準則體系(以下簡稱新準則)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實施,許多企業(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中央國有企業、深圳企業等。)也實施了新標準。與行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相比,新準則中開辦費的會計處理有壹定程度的變化。

從《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財稅[2006]18號)附錄中“管理費用”的核算內容和主要賬務處理可以看出,開辦費的會計處理具有以下特點:

1,改變了過去把開辦費當做資產的做法。開辦費不再是“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費用化。

2.新的資產負債表不反映“開辦費”項目,也就是說,不再披露開辦費信息。

3、明確規定,開辦費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

4.開辦費的核算範圍是統壹的,即開辦費包括舉辦者的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費、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等。

5.規範開辦費的核算程序,即開辦費先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再計入當期損益,不再攤銷。

新準則實施後,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嚴格按照新準則的規定對開辦費進行賬務處理。這不僅簡化了會計核算,也更準確地反映了會計信息。將房地產企業的籌建期界定為從批準之日起至營業執照註明的成立之日止較為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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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5438+10月1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不再將開辦費列為長期待攤費用。2008年4月25日,國家稅務總局在其網站回答“開辦費稅前扣除”問題時宣布:“新個稅法不再將開辦費計入長期待攤費用,與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壹致,即企業可以從生產經營當期壹次性扣除。”這樣開辦費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是壹致的,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