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文件依據:
省財政廳廣東省財政廳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
二、會計從業資格申請:
國家實行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1)申請人範圍:
1.不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會計專業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會計專業學歷(或學位)的人員,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
2.具有教育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會計專業學歷(或學位)的人員,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參加下列考試科目:財經法規和會計職業道德。
(2)考試費:
根據省物價局粵價函[2003]182號批復,會計專業知識考試費用為每科50元;會計電算化考試費每科65元。
(三)註冊申請:
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填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申請表》(此表可自行從網上下載,用鋼筆填寫,工作單位蓋章),並持以下材料原件:
無會計學歷: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成績證明;(2)初級會計電算化證書(或珠算五級);3.身份證;
4.最高學歷證書;⑤.近期兩張同壹張壹寸免冠彩色照片。
會計學位:①。《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單科證書;2.會計專業教育或學位證書;3.身份證;4.最高學歷證書;⑤.近期兩張同壹張壹寸免冠彩色照片。
申請人可以通過委托代理人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申請人應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註冊:
(1)崗位註冊:
1,對象:
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註冊。
2.受理部門:
現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所屬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
3.提交:
(1)、報名表(可從網上下載);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從事會計工作的單位出具的證明。
4.持證人新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與上述受理部門不是同壹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時,持證人還應同時辦理轉移手續。上述受理部門成為會計從業資格轉出部門,新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為轉入和註冊受理部門。
(二)離職備案登記:
1,對象:
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離開會計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辦理離職登記。
2.受理部門:
原註冊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即離職所屬單位)。
3.提交:
(1)、報名表(可從網上下載);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4.離崗報到時不必同時辦理調動手續。
四、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轉讓:
(壹)對於客體:
從事會計工作的註冊會計師離開原工作單位繼續從事會計工作的,應當自離開原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辦理轉移登記。
(2)受理部門:
轉出手續部門:持證人當前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所屬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
轉入手續辦理部門:新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
(3)提交材料:
1.工作單位在同壹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範圍內調動的,材料為:
(1)、轉移登記表(可從網上下載);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調入單位出具的從事會計工作的證明。
2、在不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管轄下的工作單位的轉移:
(1)、辦理移交的材料有:
壹、轉學登記表(可從網上下載);
b、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壹張張全新3.5英寸的磁盤。
(2)、處理移交的材料有:
A.轉學登記表(可從網上下載);
b、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C.調出單位出具的會計工作證明。
D.基本信息盤。
動詞 (verb的縮寫)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變更:
(壹)持證人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發生下列變更的,應辦理就業檔案信息變更:
1.持有人基本情況及登記、變更、轉讓情況;
2、從事會計工作的持證人員;
3、繼續教育持證人;
4、持證人受到表彰和獎勵;
5、持證人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受到處罰。
(2)受理部門:
持證人現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所屬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
(3)提交材料:
1,變更登記表(可從網上下載);
2.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3.相關有效證件。
六、遺失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補發:
(1)受理部門:
持證人現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所屬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
(2)程序:
1.在證書所屬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的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
2.向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提交書面掛失和補辦申請;
3、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查實更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