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會計考試 - 用副本替換丟失的發票。

用副本替換丟失的發票。

法律分析:如果發票原件丟失,用復印件認證同樣有效,但必須由發票開具人向稅務部門申請批準後才能認證。除復印件外,還需有加蓋原開具單位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發票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經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後方可更換。確實無法取得憑證的,如票證丟失,應由當事人記下詳細情況,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單位負責人方可更換。

法律依據:《關於修改的通知》第二十八條,壹般納稅人遺失已開具的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且遺失前已被證明壹致的,買方可以將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賣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遺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申報證明,經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作為進項增值稅抵扣憑證;丟失前未認證的,買方憑賣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經認證的,由賣方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增值稅專用發票遺失納稅申報表》經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