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客觀上必須存在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的行為。
1.公司向股東和公眾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全體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公司,供股東查閱。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公司必須在每壹會計年度內每半年公布壹次財務會計報告,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部門,將填報的信息在有關部門指定的報刊上公布。本文所指的股東既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公眾是指除股東以外的社會普通公民。因為普通市民是潛在的投資者,所以我也壹直關心公司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從而選擇投資對象,決定是否投資。所謂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是指財務會計報告中的內容是偽造的、虛構的、實際不存在的。比如虧損表示為盈利,盈利表示為虧損;或者不報告重大債權債務等虛假陳述或記錄,歪曲或誇大壹些重要事實;或者故意遺漏重要事項或者大額資金去向等信息,欺騙股東或者社會公眾,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的。
2.行為人的行為必須嚴重損害股東或他人的利益。也就是說,壹個公司不僅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瞞重要事實,而且已經給股東或者他人利益造成嚴重損失,造成壹定後果,就構成犯罪,兩者必須同時具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