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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非正常損失

問題壹:非正常損失的定義 內容:(壹) 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等損失;(二)其他非正常損失。(三)自然災害。

問題二:會計上和稅法上的非正常損失具體指什麽呢? 會計上的非正常損失壹般是自然災害損失等其它非正常損失。稅法上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 。

問題三:營改增中的非正常損失是什麽意思 營改增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財稅[2013]37號文)

非正常損失的解釋是: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

問題四:非正常性損失和非常損失的區別? 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

非常損失是指因客觀因素造成的損失。如,化學物品因氣溫升高引起的蒸發等。

前者是主觀損失,後者是客觀損失;前者在營業外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後者可以計入采購或生產成本。

問題五:什麽是非正常損失及非正常損失會計分錄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不屬於非正常損失了。

所以會計中的非常損失不是非正常損失。

問題六:什麽是正常損失 如何與非正常損失區分 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合理的損耗,比如說由於計量的精確度問題、氣體揮發、液體滲漏等原因造成的貨物的實存數與賬面不符,這些都是合理損耗

非正常損失主要強調的是管理人員的失績,比如由於倉庫管理人員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天災等,這就是非正常的,主要強調的是人員的過失和自然災害

問題七:固定資產的非正常損失有哪幾種? 非正常損失的解釋是: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

所以像妳說的這種情況造成提前報廢,從稅法角度來說不屬於非正常損失

問題八:非正常損失和壹般損失壹樣嘛?如果不壹樣 非正常損失 正常損失 和壹般損失的區別。 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 非常損失是指因客觀因素造成的損失。如,化學物品因氣溫升高引起的蒸發等。 前者是主觀損失,後者是客觀損失;前者在營業外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後者可以計入采購或生產成本。

問題九:如何對存貨的非正常損失進行界定 首先,由於國家產業政策和市場因素,導致貴公司存貨發生價值減少,實際貨物並未損失,這種情形也理解為“價損”。

價損的原因不是企業本身所能把控。如,前幾年國家就規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發生的損失,不應界定為是管理不善,其進項稅額無須做轉出的處理。這樣處理的主要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103號)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對於企業由於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於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於《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這裏需要註意的是,《增值稅暫行條例》2009年1月1日起實施後,對上述規定進行了修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若幹增值稅規範性文件引用法規規章條款依據的通知》(國稅發[2009]10號)明確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將此條中“《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修改為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

第二,對有保質期的貨物,假如沒有保質期約束,其貨物仍可繼續使用,就不存在自行需要處理掉的問題。超過保質期存貨不僅是出於質量管理的要求,而且這類存貨往往都是關系人身安全,如食品、藥品等,同時國家相關部門對此也做出嚴格的保持期限。對於這種情況下的存貨損失,其進項稅額的處理也不屬於管理不善。對此,國家尚無統壹的稅收政策,但安徽省曾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後,做出這樣的解釋:《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於若幹增值稅政策和管理問題的通知》(皖國稅函[2008]10號)壹、關於存貨進項稅額轉出問題:“(二)納稅人因庫存商品已過保質期、商品滯銷或被淘汰等原因,將庫存貨物報廢或低價銷售處理的,不屬於非正常損失,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第三,存貨由於未到保質期而發生損失,通常情況下是與采購計劃盲目、貨物采購質量、驗收人、生產過程等多因素相關,這些現象不能排與除管理責任有關,極有可能都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損失。如能提供證明與管理不善無關的證據,被稅務機關認可的,可不做非正常損失處理。

問題十:非正常損失是否包含自然災害 非正常損失取消了自然災害壹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而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所稱的非正常損失卻包括三項,即:  (壹)自然災害損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黴爛變質等損失;  (三)其他非正常損失。  比如某企業購進壹批貨物簡單加工後由某運輸船隊承運異地,途中船隊失火導致貨物燒毀,那麽該批貨物購進時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當允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另外需要進項稅額轉出的非正常損失前提必須是管浮不善,後果必須是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也就是說如果不是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盜、丟失、黴爛變質也不應當作進項稅額轉出。比如藥品過期報廢損失,並不屬於管理不善,因此同樣不必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