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單位都會遇到變更出納員的情況。《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二十五條規定:“會計人員工作調整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營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1.出納交接的具體內容
不同的單位由於企業規模大小、會計人員多少不同,出納員的分工和主管的業務會有所不同,因此出納工作交接的具體內容也會有所不同。但總的來說,出納工作交接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現金,包括現鈔、外幣、金銀珠寶、其他貴重物品;
(2)有價證券,包括國庫券、債券、股票等;
(3)支票,包括空白支票和作廢支票;
(4)發票,包括空白發票和已用發票(含作廢發票);
(5)收款收據,包括空白收據、已用收據(含作廢收據);
(6)財務印章,包括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銀行預留印鑒、現金收訖、現金付訖、銀行收訖、銀行付訖等;
(7)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8)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包括銀行對賬單、應由出納員保管的證件、合同、協議;在實行會計電算化的企業,還包括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計算器、優盤等。
2.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為了保證交接工作的順利進行,出納員在交接前必須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對尚未登記完的現金、銀行日記賬,應當登記完畢,並在最後壹筆余額後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2)將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現金、銀行存款總賬核對相符;現金日記賬賬面余額和庫存現金實有數核對相符;銀行存款日記賬余額和銀行對賬單核對,如果不壹致,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3)在出納賬啟用表上填寫移交日期,並加蓋名章。
(4)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盡事項要寫出書面資料。
(5)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現金、有價證券、支票及支票領用簿、發票及發票領用簿、文件、印章和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
“移交清冊”包括移交表和交接說明書(見表5-4)。其中,移交表主要有“庫存現金移交表”、“銀行存款移交表”(見表5-3)、“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移交表”、“核算資料移交表”、“物品移交表”等。
表5-3 銀行存款移交表
第 頁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元
開戶銀行幣種期限賬面數實有數備註
合 計
附:(1)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壹份
(2)銀行預留卡片壹張
單位領導: 移交人: 監交人: 接交人:
有的單位可能在幾家銀行開戶,銀行存款也有定期和活期存款之分,因此,“銀行存款移交表”應根據開戶銀行、幣種、期限、賬面數、實有數分別填列。
出納工作交接說明書
出納工作交接說明書
出納員王斌,因工作調動,財務處已經決定將出納工作移交給華林接管。現辦理如下交接:
1、交接日期:
2009年12月15日。
2、具體業務的移交:
(1)庫存現金:12月15日賬面余額1 768元,與實存數相符,庫存現金日記賬余額與總賬余額相符。
(2)庫存國庫券:780 000元,經核對無誤。
(3)銀行存款余額182萬元,經核對“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相符。
3、移交的會計憑證、賬簿、文件:
(1)本年度現金日記賬壹本。
(2)本年度銀行存款日記賬兩本。
(3)空白現金支票25張(0218545121號至1218545145號)。
(4)空白轉賬支票30張(0219860022號至0219860051號)。
(5)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登記簿壹本。
(6)托收承付、委托付款登記簿壹本。
(7)支票登記簿壹本。
(8)發票登記簿壹本。
(9)銀行對賬單1~11月份11份;11月份未達賬項說明壹份。
4、移交的印鑒:
(1)財務處轉訖印章壹枚。
(2)財務處現金收訖印章壹枚。
(3)財務處現金付訖印章壹枚。
(4)財務處銀行存款收訖印章壹枚。
(5)財務處銀行存款付訖印章壹枚。
5、交接前後工作責任的劃分:
2009年12月15日之前的出納責任事項由王斌負責;2009年12月15日之後的出納責任事項由華林負責。以上移交事項均經交接雙方認定無誤。
6、本交接說明書壹式三份,雙方各持壹份,存檔壹份。
移交人:王斌(簽名蓋章)
接替人:華林(簽名蓋章)
監交人:高明佳(簽名蓋章)
明升公司財務處(蓋章)
2009年12月15日
而接交人員在交接前應做好接替準備,特別是刻好自己的印鑒,以做好印鑒更換準備工作。
3.正式辦理交接手續。
辦理正式移交時,必須有監交人在場負責監交。壹般出納員交接時,有企業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工作。辦理交接時,移交人員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1)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要根據會計證賬簿有關記錄由移交人員向接替人員逐壹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必須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壹致。不壹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2)銀行存款日記賬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如果壹致,方可移交;如果不壹致,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如果調節後,仍不相符,應由移交人員負責查明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
(3)在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核對相符的前提下,移交有關票據、票證及印章,同時由接替人員更換預留在銀行的印鑒章。
(4)出納賬簿移交時,接替人員應該核對賬賬、賬實是否相符,即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有價證券明細賬與現金、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總賬的賬賬相符;在實行會計電算化的企業,應先將賬頁打印出來,再由移交人員對有關電子數據必須在實際操作狀態進行交接。
(5)出納憑證、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6)工作計劃移交時,為了方便接替人員開展工作,移交人應向接替人介紹工作計劃執行情況及今後在執行過程中又能夠註意的問題。
(7)移交人應將保險櫃密碼、鑰匙、辦公桌和辦公鑰匙壹壹移交給接替人,接替人在移交完畢後,應立即更換保險櫃密碼及有關鎖具。
(8)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移交清冊”壹般壹式三份,其中交接雙方各持壹份,另壹份作為會計檔案在交接結束後歸當保管。
4.交接人員的責任。
交接人員的責任劃分已辦妥交接手續的時間為界,移交人對移交前自己經辦且已經移交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即便接替人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存在問題,如事後發現,仍應由原移交人負責,原移交人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經移交而推脫責任。
接替人員應在出納賬簿啟用表上填寫接受時間,並簽名蓋章。接替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5.由他人暫時頂替工作,應辦理部分交接手續。出納人員在婚假、產假、病假、事假、休假及外出學習、公差等臨時離崗期間,千萬不能留下印章、交出鑰匙、點點現金就完事了,壹定要抱著“先小人後君子”的態度,辦理有關事項的交接手續。即使是非常要好的同事,也不能以相互信任為理由而草率從事。出納頂替,可視單位業務量大小、頂替時間長短等具體情況來辦理部分交接手續。如純屬臨時頂替,為了不誤現金支付,可讓頂替人員打壹個與所留備用現金數量完全壹致的收條,待出納員回來結清支出憑證與所剩現金,收條不作借款處理。如頂替業務較多,時間也較長,甚至需頂替人員處理事務的,需要頂替人員刻壹名章,及時到銀行更換跑銀行人員印鑒。然後,將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支票本、轉賬支票本等辦理日常業務的賬本、單據書面移交頂替人員,出納員回來後再作書面移交手續。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出納員不能將自己的名章交由頂替人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