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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犯罪怎麽判刑?

對於幫助犯罪的人,應當按照他們在同壹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在同壹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作為從犯處罰;被脅迫幫助,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應當以被脅迫的共犯論處。關於被脅迫人的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應當根據其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壹、在同壹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如何處罰?

* * *在同壹犯罪中幫助犯罪人的,應當按照他在同壹犯罪中的作用處罰。在同壹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作為從犯處罰;被脅迫幫助,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應當以被脅迫的共犯論處。* * *同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犯罪。

壹般來說,要想與* * * *構成犯罪,應該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兩個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2.主觀上,同壹犯罪人必須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

3、* * * *同壹犯罪人客觀上必須有相同的犯罪行為。

4、必須與犯罪對象有* * *關系。

第二,刑法對教唆犯和幫助犯的規定

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實施犯罪的犯罪分子。教唆犯可以參與某種犯罪,也可以不參與,同時用自己的言行引起他人的犯罪意圖,通過他人實施或者幫助實施犯罪。

其突出特點是故意教唆他人具有犯罪故意並決定實施犯罪。我國刑法理論界對教唆犯概念的表述基本上可以概括為以下兩種:

1.教唆犯是指故意導致他人實施犯罪意圖的人。

2.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協助犯罪是* * *與犯罪的壹種分類。蘇聯刑法將* * *與犯罪分子分為有組織的犯罪分子、實施者、教唆者和幫助者。有些國家稱之為從犯,是指幫助他人犯罪的人。幫助罪犯就是幫助罪犯。幫助犯的成立需要有幫助的行為和故意,* * *犯的從屬也需要被幫助人實施犯罪。

對於幫助犯罪的人,應當按照他們在同壹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在同壹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作為從犯處罰;被脅迫幫助,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應當以被脅迫的共犯論處。這種共犯的犯罪行為通常表現為提供犯罪工具、指明犯罪目標、查看犯罪地點、排除犯罪障礙、事先合謀並承諾事後藏匿罪犯、消除犯罪痕跡和藏匿贓物以幫助犯罪。

第三,如何對被脅迫的共犯判刑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應當根據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因為被脅迫的共犯是被脅迫參加的,主觀上並不完全是自願或者有意識的。客觀地說,被脅迫的共犯在共犯中的作用相對較小,是共犯中社會危害性最小的共犯。因此,刑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對於被脅迫的共犯,應當根據其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為了正確地對被脅迫者適用刑罰,首先必須科學地認識被脅迫者的犯罪情節。壹般來說,對於被脅迫的人,應當從兩個方面來理解其情節:壹是脅迫的程度。因為強制程度與意誌自由程度成反比,當然也與其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成反比。脅迫程度較輕,說明他有較大程度的自願參與犯罪。相應的,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更嚴重,反之亦然。第二,被脅迫的共犯在同壹犯罪中的作用。因為被脅迫的共犯是被脅迫參與犯罪的,壹般來說在共犯犯罪中起的作用比較小,這也是處罰被脅迫的共犯時必須考慮的因素。因此,在查清被脅迫人上述兩種犯罪情節的基礎上,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對被脅迫人的處罰。

4.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的條件是什麽?

對於對象條件:

協助組織賣淫罪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問題。對於組織賣淫罪來說,後果是非常嚴重的,所以幫助他人實施賣淫活動,即使沒有直接組織實施賣淫活動,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相關犯罪活動中也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壹些協管員的相關行為非常惡劣,對社會治安管理造成嚴重後果。因此,幫助他人賣淫將受到懲罰,這將有助於震懾相關犯罪分子,維護社會穩定。

對於客觀條件:

客觀上講,本罪體現為壹些幫助他人設計、策劃賣淫的犯罪行為。行為人是指幫助他人實施犯罪活動的人。其中,被幫助者是犯罪的主犯。那麽,如果被幫助人的犯罪行為不成立,那麽為他提供相關幫助的人的犯罪事實就不成立。協助犯罪的行為從屬於實施犯罪的行為;同時,相關人員幫助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罪。相關人員協助他人實施其他犯罪活動的,可以界定為其他刑事罪名,而不是協助組織賣淫。

再者,壹些協助行為人組織賣淫犯罪的行為,有助於組織賣淫犯罪。組織賣淫犯罪的壹些幫助行為,是指多人共同為組織賣淫犯罪活動的順利進行創造條件的行為,如充當打手、會計、保鏢等人員。當然,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需要註意本罪與在本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的區別。犯罪嫌疑人對輕微犯罪的幫助和從犯的地位是次要的,從屬於犯罪。

對於主題條件:

本罪指的是壹般主體,也就是說,任何達到責任年齡並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可以是壹人,也可以是多人。

對於主觀條件:

本罪具有幫助他人賣淫的“故意”特征。簡單來說,就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幫助他人賣淫,仍然繼續提供相關幫助,為其犯罪創造條件,並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七條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應當根據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對於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