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度內未接受教育或未按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時間的會計人員,如無正當理由的,予以警告。
2、連續二年未接受繼續教育或連續二年未按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內容和學時的會計人員,不予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年檢;不得參加上壹檔次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不得參加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財政部門不予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3、連續三年未接受繼續教育或連續三年未按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的內容和學時的會計人員,由市級以上(含市級)財政部門作出或建議作出取消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
4、 被取消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的會計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崗位的工作,二年內(含二年)不得重新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考試或評審。如在二年後想重新獲得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須經市級以上(含市級)財政部門批準後才能重新參加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考試或評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