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財政部關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規定第五條會計人員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也有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第六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在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的學分。
3、本規定第十九條(二)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考試,每通過壹門科目考試,折算成24學分;所以如果參加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通過壹科,可以折算成24學分,相當於當年的繼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