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銷合同不是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又稱憑證,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者完成時取得或者填制的書面憑證,用以記錄或者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者完成。原始憑證分類:1,根據不同來源分類;2、根據填寫程序和內容的不同分類;3、根據格式不同。
法律客觀性: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四十八條的基本要求是: (壹)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有:憑證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的單位或個人的名稱;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接受證書的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二)從其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填報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由填制人員簽名或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由經辦單位領導或其指定人員簽字或蓋章。對外發放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單位公章。(三)原始憑證凡用大寫和小寫金額填列的,大寫和小寫金額必須壹致。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付款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人和收款人的付款憑證。(四)原始憑證壹式二聯,每聯應註明用途,只能有壹聯作為報銷憑證。發票和收據壹式兩份,必須用雙面復寫紙書寫(發票和收據本身有復寫紙功能的除外),並連續編號。作廢時,應加蓋“作廢”章,與存根壹起保存,不得撕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