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根據財稅[2012]15號《關於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對於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後發生的以下費用給予抵減當期增值稅的政策:
壹、初次購買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稅盤和報稅、盤);
二、每年繳納的技術維護費.
初次購買設備(820元)後,不認證進項發票,全額直接計入費用:
借:管理費用820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820;
月末結轉完正常的增值稅進項與銷項後,出具抵減設備款憑證:
借:管理費用-82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未交稅金-820
在申報增值稅時,將抵減金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第23欄"應納稅額減征額".
壹般納稅人是什麽意思?
壹般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壹般納稅人的特點是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
認定標準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壹般納稅人登記.
本辦法所稱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進行核算.
不予認定
下列納稅人不辦理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按照政策規定,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
2.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