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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CPA專業和綜合考試都考過,但是我沒工作過。可以考CPA證嗎?

有普通證書,從事審計工作滿2年,可以申請成為註冊會計師。

註冊會計師註冊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註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註冊會計師,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本地區註冊會計師的註冊及相關管理工作。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指導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註冊管理工作。

註冊會計師依法執行業務,應當取得財政部統壹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證書》(以下簡稱《註冊會計師證書》)。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並在中國境內從事審計業務2年以上的人員,可以向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註冊:

(壹)通過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

(二)依法或者經考核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

第五條註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註冊: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方面犯有嚴重錯誤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處分,自處罰或者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未逾2年的;

(四)受到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處罰,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五)因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被撤銷註冊,自撤銷註冊決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未逾三年的;

(六)未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的;

(七)70周歲以上。

第六條申請註冊時,註冊申請人應當通過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向所在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提交下列材料:

(壹)註冊會計師註冊申請表(附表1);

(2)註冊會計師全國統壹考試通用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兩名註冊會計師出具的註冊申請人從事審計業務2年以上的證明(附表2);

(四)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的聘用合同復印件;

(5)有效身份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印件(外國人應提交護照和簽證復印件,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居民應提交其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中國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護照復印件代替此材料);

(六)有效人事檔案證明或退休證明復印件(外國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省地區居民應提交中國勞動行政部門出具的就業證明復印件代替此材料)。

依法被認定或者評估為註冊會計師的,應當提交符合認定或者評估條件的有關文件和相關證明,不提交前款第(二)項材料。

第七條註冊申請人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見證人應當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在受理註冊申請的辦公場所公示註冊所需提交材料的內容和要求、準予註冊的程序和期限、不予註冊的情形。

第九條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收到註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對註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核對相關復印件與原件是否壹致。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註冊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和內容。

註冊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註冊申請。

第十條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受理或者駁回註冊申請,應當向註冊申請人出具加蓋其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壹條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並自受理註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告知註冊申請人延長期限的理由。

第十二條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作出準予註冊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註冊申請人頒發註冊會計師證書。

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自作出準予註冊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準予註冊決定和註冊會計師登記表(表3)報送財政部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抄送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所在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並在全國性報紙或相關網站上公布註冊人員名單。

第十三條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決定不予註冊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應當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財政部依法對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註冊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註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

第十五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和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對註冊會計師的資格和執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檢查。

第十六條註冊會計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所在地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收回證書:

(壹)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停止執行註冊會計師業務1年;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的。

第十七條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準予註冊的,或者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註冊的,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撤銷註冊,收回註冊會計師證書。

第十八條被撤銷註冊的人員,只要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條件,且不存在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情形,可以重新申請註冊。

第十九條註冊會計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所在地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註銷註冊:

(壹)註冊被依法撤銷或者註冊會計師證書被吊銷的;

(二)未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第二十條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將註銷決定抄送財政部、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65,438+00個工作日內在全國性報紙或相關網站上公布註銷人員名單。

第二十壹條註冊會計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由財政部或者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財政部或者當地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暫停其業務或者吊銷其註冊會計師證書。

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並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抄送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和註冊會計師所在的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

第二十二條受到行政處罰、註銷登記或者撤銷登記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居民以及根據對等原則確認的外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申請登記。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註冊會計師註冊審批暫行辦法》(〔93〕財會協字第122號)、《外國中國註冊會計師註冊審批暫行辦法》[1998]第9號)、《外國中國註冊會計師註冊審批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財會[2003])

如果不想當註冊會計師,可以申請當非註冊會計師。詳見註冊會計師網站。(榆林財經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