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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證據證明力的影響因素有哪些

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業務過程中,對審計證據的證明力進行評價以形成審計工作底稿時必須綜合考慮審計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可靠性、充分性、重要性、代表性、時效性和合法性以支持所形成的審計結論和審計意見。

1、審計證據的客觀性。審計證據的客觀性是指審計證據必須能夠客觀、真實反映審計事項。客觀性要求審計證據載明的時間、地點、事實、當事人等必須與事實相符;審計證據所描述的被審計經濟事項的變化過程、因果關系、制約因素、影響程度,必須真實而不能虛構;審計證據中涉及的各種數字都必須通過驗算和核對,與事實相符。客觀性是審計證據勝任其證明力的必要條件,不客觀的證據沒有任何證明力。

2、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審計證據的相關性是指審計數據必須和審計目標保持相關壹致。這裏的審計目標通常是具體的審計目標。收集的證據如果和審計目標不相關,即使證據再可靠、再充分、再及時,也不具有證明力。

3、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審計證據的可靠性是指審計證據的可信度。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和審計程序的選擇相關,只有選取適當的審計程序才能提高審計證據的可靠性。

適當的審計程序應該考慮以下因素:1證據提供者的獨立性。已獲獨立的第三者確認的內部證據,比未獲獨立的第三者確認的內部證據可靠。2內部制度的有效性。在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有效的情況下所取得的審計證據比在內部控制制度弱的情況下所取得的審計證據要可靠。3證據取得的方式。審計人員通過實地盤點、觀察、計算和檢查等方法直接收集到的審計證據要比間接取得的證據可靠。4證據提供者的資格。只有當證據提供者具有提供該類信息或證據的資格時,其提供的審計證據才具有可靠性。因此,向律師所取得的函證比從個人處獲得函證的可靠程度要高的多,證明力也更強。

4、證據的充分性。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又稱足夠性,就是用來證明審計意見的證據種類和數量必須能夠滿足形成審計意見的需要,它是對審計證據數量上的要求。壹般而言,占有的審計證據越充分,證明力越強。

評價審計證據充分性時應該考慮這樣幾個方面因素:(1)審計風險。壹般說來,當審計師將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評價較高時,實質性測試中獲取的審計證據就應該越多,以降低審計檢查風險,進而使審計風險水平達到可接受的水平。(2)具體審計項目的重要程度。越是重要的審計項目審計人員就要收集充分的審計證據,以免造成判斷上的錯誤,導致對整體判斷的失誤。(3)審計人員的經驗。缺少經驗的審計人員就需要收集更多的證據以便作出正確的判斷。(4)是否發現錯誤或舞弊。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如果發現了錯誤和舞弊,就應該擴大取證的範圍,收集更多的證據以便做出恰當的決定或提出正確的審計意見。(5)審計證據的類型與取證途徑。如果大多數審計證據都是從獨立於被審計單位的第三者那裏取得的,而且證據本身不容易偽造,那麽取證數量就可以減少,反之審計證據的數量就應該增加。

此外,在審計過程中還必須考慮取得審計證據的經濟性,必須考慮成本效益原則,合理把握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5、審計證據的重要性。審計證據的重要性是指證據的有用性,即該項證據的內容對於評價被審計事項是否具有重要意義。所謂證據內容重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壹是證據反映經濟業務金額的重要性,在同質證據的條件下,金額大比金額小的更重要。二是證據反映經濟問題性質的重要性,問題的性質不同其重要性程度也就不同,壹般來說反映會計舞弊的證據比反映會計差錯的證據更重要。

6、審計證據的代表性。審計取證過程中,所選的審計證據的樣本項目必須具有壹定的代表性,這樣做壹方面避免相同或類似性質資料堆砌,突出代表性證據的證明力,另壹方面也可在壹定基礎上降低審計成本、提高收集審計證據的經濟性。選擇代表性證據既可以縮小審計證據的樣本項目,也使審計證據更加精煉有效,更具證明力和說服力。

7、審計證據的時效性。審計證據的時效性是指審計證據收集的時間及審計證據所涵蓋的時間區域。壹般而言,關於資產負債表中的有關會計項目的審計證據越接近資產負債表日獲得,其證明力就越強。而對於損益表中的有關會計項目,如果所選樣本涉及整個時間區間,則其證明力要比集中於某壹時間段所選樣本的證明力強。有時效的審計證據應考慮在時間上具有臨近性,即證據反映的時點越臨近被審計事項發生的時間, 其時效性越高,證明力越強。

8、審計證據的合法性。審計證據的合法性是指審計證據必須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即指審計人員必須依照審計法規規定的手續和程序收集審計證據,要得到被審計單位或提供證據人員的正式認同,如簽字、蓋章等,否則審計證據就不具有法律效力。通過不合法程序或手段獲取的資料均不能作為具有證明力的審計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