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資金不符的現象中,有的是工作環節、工作銜接的客觀原因造成的,有的是工作失誤、管理素質低下造成的,有的是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包括貪汙、盜竊、失職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資金和有關資料不符的,有權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自行處理,應當及時處理;無權及時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予以處理。”為此,《會計法》規定,單位負責人必須查明原因,作出處理。單位負責人應以對單位財產安全負責的態度處理會計事項中反映的問題。
根據妳當時的情況,因為妳是出納,妳收的錢應該是壹萬塊,但是妳進去記賬的時候是四千塊,所以多出來的錢也應該在出納的地方。這種情況應該是妳在辦理交接手續的時候發現的,所以單位負責人有權查明原因並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