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的“平等組織”不僅指我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依法登記註冊的單位。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經用人單位授權或者同意,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分公司不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招用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即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勞動者應為16周歲,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養老金。
5.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家庭直接聘用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人員,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6.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單位保持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7、用人單位招用自主擇業的退伍軍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8.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證並訂立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聘用港澳臺人員時,應當為港澳臺人員辦理就業證,並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10.外國企業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招聘勞動者,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11.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影響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後,決定規章制度的實施或者重大問題。
12.總行以下列文件形式要求各子公司執行總行制定的規章制度。子公司履行了《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後,規章制度才能作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