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法律依據:財政部辦公廳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 第二條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本準則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第四條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壹)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