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特制定工會財務人員交接制度,在未辦清下列交接手續之前,壹律不許調動或離任。
財務人員調動、離任,必須認真填寫《財務人員交接書》。
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和單位主管財務主席簽章。
移交人必須將經管情況,崗位職責、未處理事宜和各種文件資料等向接管人作詳細介紹和書面說明。
移交人對經管的憑證、現金、賬表、支票、公章、公物及所領用的低值易耗品等,應編制移交清冊,並由移交人、接管人和監交人簽章後,報請工會主管財務主席審閱,簽章後存檔。
出納員辦理交接手續時,對庫存現金余額,銀行存款余額,要認真核實,必須賬賬相符、賬款相符,由移交人在賬簿最後壹筆余額上簽章,未還賬項必須有逐條的詳細說明,以及監交人員和主管財務主席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