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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發布《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商品期貨交易的財務行為,保護商品期貨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和其他投資者的權益,正確進行財務核算,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本規定中的名稱含義如下:

保證金是指期貨交易中保證買賣雙方履約的壹種資金擔保,體現為期貨經紀機構在期貨交易所或客戶在期貨經紀機構存放的壹定數額的貨幣資金。初始交易時存入的保證金為初始保證金;交易開始後,交易者根據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經紀機構通知追加的保證金為追加保證金。

結算準備金是指期貨經紀機構存放在期貨交易所,為交易結算而提前準備的款項。是沒有被合同占用的押金。

交易保證金是指持倉合約占用的保證金。

清算損益是指根據合約初始成交價格和清算成交價格計算的已實現損益。

浮動損益也稱頭寸損益,是指根據合約初始成交價和結算日的結算價計算出的潛在損益。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參與商品期貨市場經營的各類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包括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機構、期貨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不包括個人和私人合夥投資者。

國債、外匯等金融期貨不適用本規定。第四條從事商品期貨交易活動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增強風險意識,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財務監督和政府期貨監管部門的業務監管。

期貨交易所的主管金融機構是期貨交易所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

期貨經紀機構、期貨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主管財政機關應當根據其投資者的預算管理水平和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確定。第二章期貨交易所第五條期貨交易所仍由會員設立,其註冊資本分為等額股份,由會員以“會費”形式認購。

期貨交易所(包括其期貨結算部門)執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條會員投資設立的期貨交易所的初始凈資產歸會員所有,由董事會管理。

期貨交易所應當保證會員投入的資金和屬於會員的其他資產的安全完整,保持較強的流動性。只能用於改善會員直接交易條件、彌補虧損或者購買可上市流通的債券,不得用於其他經營用途。第七條期貨交易所應當為會員提供基礎交易席位。會員申請另壹個交易席位的,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固定標準向會員收取壹次性席位占用費,作為應付管理。

根據占用席位和期貨交易所董事會審議通過的標準向會員收取的年度會員費計入當年營業收入。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給政府期貨監管部門的監管費計入營業外支出。第八條期貨交易所不以盈利為目的,實現的稅後利潤不得用於分配股利,應當全部轉為利潤公積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的虧損。

經期貨交易所董事會批準,期貨交易所可以從年度凈利潤中提取壹定數額的公益金,用於期貨交易所職工集體福利設施的購置和建設。

經期貨交易所董事會審議通過,期貨交易所在其凈資產達到足以抵禦市場風險的壹定規模時,可以給予會員在壹定期限內減免手續費的待遇。第九條在持續經營期間,經董事會批準,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清償全部債務後,以下列方式處置會員資產:

(壹)會員在基本交易席位之外追加席位所繳納的席位占用費,按原金額退還;

(二)列為營業收入的會員年費不予退還;

(3)構成註冊資本的會費,會員申請退會或會員資格被取消的,可在年度結束後按原認購金額退還;會員依據章程轉讓會員資格的,不予退還。第十條期貨交易所向會員繳納的保證金必須單獨核算,納入流動負債管理,在單獨的銀行賬戶存儲,銀行計算繳納的結算備付金利息劃給會員。第十壹條期貨交易所可以接受會員應當追加保證金的財產抵押。會員未按規定增加保證金時,期貨交易所可以依法處分抵押財產,以彌補會員的損失。

合法處置會員抵押財產所得,彌補會員損失後仍有收入的,應當返還會員。

期貨交易所接受會員抵押財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價國債抵押時,按市值折現率不得低於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