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承接業務時應考慮因素:
(1)僅向客戶提供能夠勝任的專業服務。
(2)在承接某壹客戶業務前,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承接該業務是否對職業道德基本原則產生不利影響。
制度:
中國的會計師制度,創始於中華民國時期的1918年。當時北洋政府農商部頒布了《會計師暫行章程》,對合格的會計師發給證書。1927年,國民政府財政部頒布了《會計師註冊章程》;不久會計師劃歸工商部管理,另頒布了《會計師章程》;1929年,立法院公布了《會計師條例》。
1945和1946年又先後頒布《會計師法》和《會計師檢核辦法》,對會計師資格的取得、會計師事務所的開設和業務範圍、會計師公會、會計師的懲戒處分等,都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