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會計監督 國家監督 社會監督 內部監督
會計監督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壹,它是指依照國家法律和各種財經政策、規章制度對會計工作實行監督,並利用正確的會計信息對經濟活動進行全面、綜合地協調、控制、監督、督促,以達到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市場經濟的有序運作離不開會計監督。目前,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更需要強有力的會計監督。然而,由於種種原因,會計監督呈弱化態勢,致使經濟領域中不規範的經濟行為與違法犯罪層出不窮,強化會計監督日益重要。
壹、會計監督職能弱化的原因
(壹)國家會計管理部門以法規制度進行會計的宏觀控制失靈,是導致會計監督弱化的重要原因。會計監督是通過法規制度的制訂、執行和監察三個環節進行的。在法規的制訂環節,由於我國改革步伐較快,新舊制度的交替比較頻繁,形成了新舊法規制度的“真空地帶”,有的法規已經滯後,而有些法規並不完善有疏漏,從而導致法規制度對會計行為約束不力,會計監督職能弱化。在法規制度的執行環節,法規制度靠基層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來執行。但由於會計人員具有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的監督又代表企業行使經營管理權的監督雙重責任,在國家與企業利益發生沖突時會計人員很可能首先考慮自己所在企業的利益,利用法規制度中的漏洞,甚至采用各種違規手段來維護企業利益,這也使會計監督職能弱化。在法規制度的檢查環節,多年來的財務大檢查大都只重查違紀金額而忽視對企業單位內部監督體系即規章制度的檢查,並且對違紀者打擊力度不夠,起不到威懾作用。
(二)微觀會計機構難以發揮監督職能,是導致會計監督弱化的直接原因。企事業單位是會計監督的基層機構,也是會計的執行者。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與企業的矛盾並不劇烈。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進壹步深化,企事業單位獨立性越來越強,這時雖然有的單位內部監督體系健全,但在這壹監督體系的運行中,壹些企業的經營者、領導者獨斷專行,進行以權謀私甚至違法亂紀坑害國家和社會公***利益的活動。在壹些經濟案件中,必然有些企業會計人員知曉或參與,但由於會計人員的雙重身份使其向集體利益傾斜,單位領導的打擊報復使其不能依法辦事,從而放棄會計監督。
(三)社會監督不力是造成當前會計監督弱化的外部原因。新《會計法》構建了單位內部監督、國家監督及社會監督三位壹體的會計監督模式。當前不僅國家監督、單位內部監督弱化,而且社會監督不力。根據國際慣例,管理企業的財務活動要交給社會監督,即交給那些具有“經濟警察”作用的註冊會計師進行監督。但當前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由於體制原因、執業標準、人員素質、執業環境等問題,使社會監督作用無法正常發揮。
(四)單位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是導致會計監督職能弱化的內部原因。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不健全,會計監督的職能就難以發揮作用。在現代企業制度下委托經營者對企業財產進行監督,為維護企業財產的安全與完整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是很必要的。但有些企事業單位規章制度不健全,尤其缺乏各種監督制度,連起碼的內部審計機構或人員也不設置,有時連簡單的內部牽制制度也不要,即使有而且較健全,但卻不落實、不執行、不考核,形同虛設。隨著計算機在會計領域的廣泛運用,作業人員技術要求較高,操作單壹化,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難以落實,違紀違規行為呈現出智能化特征,會計監督難上加難。
二、強化會計監督的對策
(壹)加強法制建設,開展普法教育,加大執法力度。隨著我國《會計法》的頒布和修訂,以規範會計工作秩序為主要內容的會計法規體系正在逐步建立,這對於加強會計工作管理,維護經濟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當前的會計法規仍有待進壹步完善。國家有關部門對現行會計制度中存在遺漏或政策模糊的地方,應抓緊修改補充;對未出臺的具體會計準則,應盡快出臺,力求財經法規、財會制度條款分明,界限清晰,內容具體,規定明確,可操作性強,使各級領導和財會人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加強法制建設,強化會計監督,除了健全《會計法》之外,還應修訂相關的刑法、公司法等其他的法律法規來配合《會計法》實施,真正樹立起《會計法》在會計工作中的權威。
與此同時,要在全社會廣泛、深入地開展學習、貫徹、執行《會計法》等財經法規的活動,增強各級領導幹部和財會人員的守法意識,樹立正確的理財觀念, 增強市場競爭能力。
(二)加強國家監督。國家監督作為壹種外部監督主要是指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部門的職責權限,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行為和會計資料所進行的監督檢查,是我國會計監督體系的主導。國家監督職能落實的如何直接關系到會計監督作用的發揮,因此強化會計監督必須加強國家監督。首先,賦予財政部門對會計工作的監督權和行政處罰權。壹要把監督工作融會於財政收支分配管理的全過程,建立跟蹤反饋機制,把握監督主動權。二要切實加強會計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記賬規則、核算手段等基礎管理制度,從突擊性監督檢查轉變到日常監督管理上來。三要把加強監管與幫助企事業單位完善管理緊密結合,寓服務於監督之中。四要完善法規,嚴格執法,嚴肅查處弄虛作假行為,把處理事務與處理責任人結合起來,追究責任人責任,徹底改變過去對違法違紀部門的對事不對人,違法單位交錢了事,責任人安然無恙,違法問題屢查屢犯的局面。其次,審計、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要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授權及部門職責分工,對有關單位會計資料加強監督,並與財政部門分工協作,互通信息,形成合力,同時應避免重復查賬,以免影響監督檢查部門的工作效率和形象。最後,加強執法隊伍自身建設,執法人員要不斷學習,提高業務水平和檢查能力,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三)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充分發揮註冊會計師的作用。首先應全面推行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要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就必須從法律上規定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將行政權力的壟斷保護改為政策、法律上的扶持。其次是註重培養註冊會計師隊伍,大力發展註冊會計師事業,建立以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為主要形式的社會監督評價體系。最後應加強註冊會計師隊伍自身建設。加強職業道德觀念和風險意識,提高業務水平,註重執業質量,向企業提供高水平、高質量的服務,在社會上樹立起使外行人信賴,內行人尊重的公眾形象。認真遵循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與工商、稅務、證監、國有資產管理等執法機關齊心協力嚴格執法,***同作好會計監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