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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交接清單明細是什麽?

綜述:交接內容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報表附註、會計文件、會計工具、印章和其他資料(如戶口登記簿、土地登記簿、會議記錄簿、文書檔案等) 實行會計電算化管理的企業,還應移交會計軟件、數據磁盤及相關資料。

會計人員在向單位或者有關機關提出調動工作或者離職的申以便會計機構早請時,應當同時向會計機構提出會計交接申請,做準備,安排其他會計人員接替工作。

具體要求是:

(1)會計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

(2)會計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全部移交清 楚。接管人員應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移交後,如發現原經管的會計業務有違犯財會制度和財經紀律等問題,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3)會計人員移交前必須將已受理的經濟業務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填制完畢; 未記的帳目應記完畢,並在最後壹筆余額上加蓋印章,整理應移交的各種資料,對未了事項要寫出說明;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移交的憑證、帳表、公章、現金、支票、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等內容和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