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買股票,屬於壹項投資行為,股票本身,屬於金融資產。
企業應當在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時,將其劃分為四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壹、金融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1)取得該金融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2)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壹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3)屬於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於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通常情況下,企業持有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公開報價的國債、企業債券、金融債券等,可以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通常情況下,壹般企業因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形成的應收款項、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等,由於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從而可以劃分為此類。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沒有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金融資產。通常情況下,劃分為此類的金融資產應當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企業從級市場上購人的有報價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基金投資等,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可以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因此,購買股票後,需根據具體情況確認為屬於交易性金融資產還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確認分類後,計入相關科目。
1、如果符合交易性經融資產的定義,計入”交易性金融資產“,相關交易費用計入“投資收益”(借方)
交易性經融資產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債券投資、股票投資和基金投資。
2、如果符合長期股權投資的定義,計入“長期股權投資”,相關交易費用計入成本
長期股權投資是指能夠對被投資企業實施控制,***同控制或有重大影響,不具有***同控制或有重大影響,並且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可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3、如果符合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定義,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相關交易費用直接計入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通常是指企業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比如,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的,可歸為此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