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繼續教育每年學分不得少於24學分。財政部2013年修訂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裏面有規定:第四章學分管理第十七條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於24學分。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範圍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