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基礎
1.不含增值稅銷售額:金銀首飾銷售額=含增值稅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17%或征收率3%)
2.金銀飾品與包裝材料壹起銷售的,不論包裝材料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如何核算,都應並入金銀飾品銷售額,征收消費稅。
3.對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按照受托方銷售的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確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類似金銀首飾銷售價格的,按照應稅價值的構成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值的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值=(材料成本+加工費)÷(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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