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藥業造假案例中的專業人員(會計人員和獨立董事)職業道德如何評判,他們產:
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壹審判決,在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的實施、揭露日確定、交易因果和損失因果關系認定、系統風險扣除等方面創立了範例,富有新意。也正因為其具有首單性質,判案的某些內容引起廣泛討論,眾說紛紜,歧見很多。這既難免,又極有益。
議論最多的是,五位獨董被判承擔約1.23億至2.46億元侵權連帶賠償責任是否罰當其罪?該案宣判後多家上市公司獨董相繼離職,更推動壹直倍受關註的獨董制度話題大幅升溫。
評價康美案對獨董的判罰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具有正面警示意義,需要弄清以下事實:對於公司財務造假侵權行為,獨董究竟有沒有過錯?具體有哪些過錯?是直接參與、協助造假,還是應能發現並阻止造假而未發現?
如果不能以事實為基礎確證獨董的過錯,上述判罰就不合情理,罰不當罪;起不到正面的警示作用,反而引發思想混亂,向資本市場註入負能量,沒有積極的社會意義。
而且,個案判罰失當,應能促進有關方面檢視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看看是否存在不妥、瑕疵或缺陷?以及如何彌補和修正?
至於當前對獨董制度的討論,部分論述學術味較濃,煙火氣不足,與實踐和實際生活多少有些脫節,似乎存在以下兩種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