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世界各國內幕交易監管概述
1,立法嚴執法松
盡管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經濟學家們壹直在爭論是否應該禁止內幕交易,但從世界各國和地區的立法實踐來看,由於內幕交易對市場公平投資秩序的破壞,限制內幕交易已經成為全球共識。比如美國1934的證券交易法,英國1993的公平交易法,德國1994的內幕交易法,日本的證券交易法,澳大利亞2001的公司法,香港1998的公司法。遺憾的是,從全球範圍來看,禁止內幕交易的立法措施並未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真正能規範市場違法行為的,是監管機構的執法行為。
然而,與禁止內幕交易的立法相比,內幕交易的監管和執法難度要大得多。即使是在世界各國公認的禁止內幕交易最嚴格、最全面的美國,廣泛起訴內幕交易也是姍姍來遲。1934頒布的美國《證券交易法》明確禁止內幕交易,但在其證券監管制度建立後的近半個世紀裏,這壹條款幾乎成了擺設,從未得到認真執行。只是在1961才出現了第壹起聯邦法律下的內幕交易訴訟。直到半個世紀後的20世紀70年代,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才開始加強對內幕交易的監管,原因是美國企業並購盛行,投機者對企業並購內幕信息的利用十分猖獗,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
為什麽限制內幕交易的法律難以執行?原因歸結為兩個主要方面。壹方面,證券監管者缺乏執法的主觀願望。除了對內幕交易造成的危害重視不夠,壹些國家還認為嚴格執法將不利於證券市場的發展。正如壹位學者(StampandWelsh,1996)所指出的:“總之,許多司法當局顯然沒有興趣或不準備投入必要的資源來有效實施其反內幕交易立法。”許多國家或地區的證券監管當局仍然強調投資者保護和商業自由之間的平衡。另壹方面,內幕交易執法存在諸多客觀困難。首先,內幕交易並不總是內部人自己做的,往往是以其親友的名義;其次,內幕交易的手段非常復雜。內幕交易者往往非常熟悉內幕交易的各種手法和監管部門的監管技術,不斷創造更新更復雜的交易手法,令監管部門防不勝防;再次,內幕交易的認定和取證非常困難,使得監管部門在資金、技術、人力等方面面臨巨大挑戰。
2.加強執法已經成為同樣的趨勢。
20世紀90年代以前,英美證券市場治理模式並沒有成為世界性的潮流。然而,隨著證券市場全球壹體化的發展和日本證券市場治理模式的困境,重視保護中小投資者的英美模式逐漸成為各國效仿的對象。正是在這種背景下,自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世界各國都加大了保護投資者權益的立法力度,各國證券監管機構也開始將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作為監管的核心目標,從而加強了對內幕交易的執法活動。
從內幕交易的舉證責任制度來看,世界各國都在有意識地向美國模式靠攏。美國的規則明確指出,對內幕交易的認定,控方不需要證明被告的意圖,只要存在內幕交易的事實,無論是誰,只要妳直接或間接、有意或無意地獲得了這壹內幕信息(首要舉證責任在控方),就推定被告從事了內幕交易,被告必須提供壹切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次要舉證責任在辯方)(高如興、王,2000)。壹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確認內幕人士從事內幕交易,被告將受到SEC的民事訴訟或司法部的刑事訴訟,除非他們提供強有力的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顯然,這種“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大大降低了監管部門的取證難度,更有利於內幕交易行為的認定。
第二,我國內幕交易監管的法律框架和執法現狀。
1,限制內幕交易的立法措施
我國禁止內幕交易的立法是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而逐步完善的。目前,已經形成了較為完整的禁止內幕交易的法律體系,由刑法、證券法、公司法、行政法規和規章、行業自律規定等構成。
我國關於證券內幕交易的立法雛形是10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證券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17條,之後是《上海市證券交易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和《深圳市股票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三條。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頒布了《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對內幕交易及其法律責任作出了初步規定。1993年9月22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頒布了《禁止證券欺詐暫行辦法》,對內幕交易做了進壹步的規定。1997 10年6月生效的《刑法》納入了證券詐騙罪的規定,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將證券內幕交易規定為犯罪行為,並規定了其刑事責任,為打擊內幕交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工具。1999年7月生效的《證券法》對內幕交易的定義、內幕人員的界定、內幕信息的內容、內幕交易的類型等都做了詳細具體的規定。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和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化,刑法、證券法和公司法中關於內幕交易的規定分別在1999和2005年進行了修訂,充實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和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內容,對許多違法行為設定了追究民事和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2007年,中國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股份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變動管理規則》和《限制證券交易實施辦法》。同時,《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認定指引》和《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也已在證監會內部試行,並報最高法院研究。相信近期會有具體的司法解釋出臺。可見,我國對內幕交易及相關行為的立法正在朝著查漏補缺的方向發展。相對於過去堅持大陸法系和國情的剛性處理,我國證券法律法規正在借鑒英美等海商法系國家的成功之處,最終目的是提高內幕交易者的違法成本,形成法律威懾。
2.內幕交易監管的執法現狀。
雖然資本市場發展起步較晚,但與國外經驗相比,我國內幕交易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在普遍性、隱蔽性強、交易主體多樣以及與其他違法行為(如虛假陳述、操縱市場等)的關聯。證券犯罪形式復雜,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相對滯後,使得我國在執法打擊內幕交易過程中,始終面臨著偵破難、查處難、監管成本高等難題。因此,與其他國家壹樣,我國對內幕交易的監管也存在“立法嚴、執法松”的特點,發現效率和懲罰力度都不盡如人意。
行政處罰方面,1994“襄樊信托內幕交易案”是中國證監會公開查處的首例內幕交易案。截至2007年6月,證監會查處的違法案件中出現“內幕交易”字樣或根據內幕交易相關規定被證監會公開處罰的案件只有37起。有的只涉及內幕交易,有的是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並存,* * *涉及滬深兩市36只股票。業內人士普遍認為,與實際的內幕交易相比,查處的案例少之又少。
在刑事制裁方面,雖然1999刑法已經明確規定了內幕交易罪,但直到2003年3月10,深深深房原董事長葉環保才成為內幕交易罪被追究的第壹人。今天,內幕交易罪只有兩個案例。除了上文提到的葉環保,另壹名受刑人是惡意重組“長江包裝”的太鋼實業主要負責人劉。
至於民事賠償,情況比較復雜。因為1999年7月起施行的《證券法》關於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的規定比較模糊,但並沒有明確禁止。但在最高法院2000年6月5438+10月頒布的《關於民事案件案由的規定(試行)》中,有證券內幕交易糾紛、證券交易價格操縱糾紛、證券虛假信息糾紛等。由此,2001易安科技股價操縱案、尹虛假陳述案壹批投資者向相關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情急之下,2006年9月21日,最高法院發布《關於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暫不受理的通知》(即“9.21號通知”),稱要求各地法院因法院不具備受理和審理條件,暫不受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民事賠償案件。2002年6月5438+10月5日,最高法院發布通知,宣布可以受理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訴訟。2003年6月5438+10月9日頒布了更為詳細的《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規定》。在此基礎上,五年多來,全國各地法院受理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近30件,總標的約7-8億,涉及股東近1萬人。目前,80%以上的案件已經得到圓滿解決。但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民事賠償訴訟受理並未解除。
直到2007年5月底,最高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對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作出重要批示,強調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已經明確規定了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侵權責任。因此,法院應當參照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前置程序的規定確定案件的受理,並根據關於管轄的規定確定案件的管轄。會後,奚曉明的講話作為最高法院的文件下發到全國各級法院,這意味著封存多年的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民事賠償終於解禁。
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民事賠償案件的成立,以中國證監會、財政部等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和法院認定有罪的刑事判決為依據,訴訟時效為刑事判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兩年內。因此,目前有兩個案件在訴訟時效內:陳買賣天山股份內幕交易案(訴訟時效截止日:2009年5月23日)和世紀中天股價操縱案(訴訟時效截止日:2007年10月15日)。在案件期間買賣相關股票,權益受到損害的投資者,可以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可見,在內幕交易民事責任方面,我國在立法和執法上都存在很大的不足。法律條文對內幕交易造成的損失如何計算、內幕交易時間如何確定等關系投資者切身利益的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對上市公司在內幕交易過程中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是否會成為被告也沒有規定,需要司法解釋作出相關規定。由於相關司法解釋的缺失,遭受損失的投資者的民事索賠權無法行使,使得內幕交易受害者的維權之路顯得崎嶇而漫長。
三。加強內幕交易監管的政策建議
1.完善和落實民事賠償制度,加大內幕交易執法力度。
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制度的積極意義在於,能夠充分補償內幕交易受害人,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可以充分發揮內幕交易的司法功能,預防和遏制內幕交易的發生;可以通過民事責任來動員投資者參與對內幕交易的監管,更有效地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
目前,我國已具備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的法律基礎,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明確規定了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侵權的民事責任。2007年5月底,最高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對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作出重要批示,封存多年的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民事賠償訴訟受理問題終於解除。這些措施標誌著我國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制度已經建立。然而,民事賠償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諸多問題,如小股東集團訴訟制度的建立、內幕交易受害人所受損失如何計算等。,需要立法機關及時作出解釋。
除了完善立法,我國還需要加強對內幕交易的執法力度。眾所周知,法律的威懾力不在於其條文字面上的嚴厲程度,而在於法律條文能否得到有效執行。我國已經制定了比較完整嚴格的禁止內幕交易的法律,但長期以來並沒有得到有效的執行。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內幕交易調查取證困難。為了加強對內幕交易的執法力度,壹是對我國證券監管法律法規進行適當修改,賦予中國證監會更大的調查內幕交易的檢查執法權;其次,修改《銀行保密條例》,確保證監會可以獲取銀行賬戶信息,方便對證券公司等潛在內幕交易主體的檢查和調查;第三,借鑒國際經驗,采用“舉證責任在辯方”的制度,降低證券執法取證的難度;第四,證券監管要積極運用司法手段,對內幕交易違法行為進行嚴厲的法律制裁,追究內幕交易者的刑事責任。
2、完善證券市場基礎設施,完善交易系統。
(1)建立內幕信息知情人定期報告制度,防止內幕信息被利用。目前國內大部分內幕交易和股價操縱都與上市公司內部人有關。因此,有必要建立定期報告制度,規定嚴格要求上市公司內部人員和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以及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申報所持股份的種類、數量及其變動情況,並及時公開披露。
此外,主管國企上市公司的各部委工作人員、證監會監管機構工作人員也是很大程度上需要法律規範的知情人,如何監管這些人是個大問題。2006年底,中國證監會允許監管機構的員工投資開放式基金。雖然采用了備案,但無法避免巨大的利益沖突和道德風險,引發巨大爭議。後來傳言已經禁播了。以此類推,SASAC、財政部等部門的官員是否可以購買下屬公司的股份,是否不允許購買,是否應該強調信息的公開透明,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制定相關制度來明確規定。
(2)完善證券市場各項基礎設施,真正實現證券交易實名登記制度。美國之所以能有效查處內幕交易,與美國完善的市場基礎設施是分不開的。在美國,使用他人賬戶或假賬戶進行證券交易是非常困難的。表面上看,我國現行的證券登記結算制度也是實名制登記制度,但在我國現有的居民身份證管理制度下,我國證券交易中普遍存在虛假賬戶交易。因此,在證券交易中實現實名登記制度是制止內幕交易的必要手段。為此,可以進行以下改革:壹是改變兩個交易所分別開戶的制度,讓每個投資者只有壹個股票賬戶;第二,嚴懲利用他人賬戶從事交易;第三,與其他部門合作,將投資者的證券賬戶與其他經濟社會活動的身份證明(如銀行賬戶、社會保險號等)結合起來。)並建立完整統壹的個人征信體系,以增加內幕交易者利用他人賬戶進行交易的成本,便於證監會和其他投資者對內幕交易的認定。